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以案释法

以案说法 | 防空地下室不得擅自侵占,违者必究!

 文章来源:长沙国防动员  作者:  时间:2024-03-28 20:28:06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例简介

20XX年X月X日,长沙市国动办(市人防办)接到市民来电反映:某小区防空地下室内存在占用人防通道情况,影响居民出行。

经国动部门调查核实,该小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途为停车位,日常维护管理单位为某管理公司。该管理公司未经国动部门的批准,擅自在负二层人防工程内私自加装铁门并封闭该小区X栋停车位至Y栋停车位通道,影响了居民的正常出入,但未破坏人防工程的结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六)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障碍;……”,市国动办对该管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法条链接: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一)擅自拆除、改造、毁坏人防工程;(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三)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挖砂、爆破、打桩;(四)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保护范围排放废液、废气和倾倒固体废弃物;(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六)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障碍;(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毁损赔偿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的行为:(一)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地面建筑物;(二)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四)擅自占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六)其他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学法用法提醒:

人防工程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关系到保障战时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管理人必须认真落实维护管理规定,保障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处于良好状态。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与其设计用途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其平时功能和战时功能,并要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如有变更用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有关规定是指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参考案例

20XX年3月2日,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查处了一起人防工程内存放大量易燃品的违法案件,某商业公司在其管理的人防工程内私自搭建一处约230平方米储物间用于储存高度白酒,属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人防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该公司立案作出警告并罚款三万元。经该公司整改后,人防工程已恢复为停车位状态。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8782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