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文明中淬炼而成的家风文化,涵育了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文化心理结构,凝汇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智慧和实践经验。由于独特的价值所在,家风建设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家风”被载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知,自民法典实施以来,目前全国已有2000余份裁判文书援引家风条款进行说理。这些裁判文书不仅折射出“家风”融入裁判说理的实践图景,而且彰显了德法共治的价值理念。作为构建中国法治主体性的话语资源,“家风”融入司法裁判说理具有深厚的价值意蕴。
传承家风文化,凝聚价值共识
我国家风文化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它肇始于先秦,隋唐时期逐渐发展,至宋明时期达到兴盛。在奉行“家国同构”理念的传统中国,家庭在繁衍后代、育幼扶老和礼法执行等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而家风建设对于保证人伦秩序稳定、促进家庭完整和睦、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清末以来,家的整体性受到了西方个人主义思潮的剧烈冲击。在救亡图存的背景下,传统的家庭制度沦为革命的对象,强调差序格局的纲常伦理遭遇重创,支撑家庭的道德礼教因失去制度的支撑而不断撤退。
“家”是中华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人最为重要的生活方式,它一直处于社会和文化——心理结构中的总体性位置。家风作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的价值资源,司法裁判运用好这一价值资源,不仅有利于树立文化自信,也有利于凝聚价值共识。
总体而言,“家风”融入司法裁判说理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通过“家风”话语肯定当事人的行为。如在一起家事纠纷中,法官肯定了岳母照顾外孙的行为,认为其行为是“履行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协助抚育幼子的责任”,属于优良家风的表现,最终驳回了女婿的诉讼请求。二是通过“家风”话语否定当事人的行为。如在婚外情财产赠与纠纷中,法官援引家风条款指出当事人的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无论哪一种类型,都彰显了法院在多元价值观中的坚定立场,即从家庭整体性出发,强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性,注重弘扬优良家风。家风是家庭伦理和家庭美德的集中体现,更是社会主流价值观理念在家庭场域的时空凝结。由于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优良家风要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文明、和谐、友善是契合的,因此“家风”融入裁判说理,有利于弘扬中华优秀家风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的形成提供司法支持。
深化裁判说理,传递司法温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第二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由于家风话语的特殊价值,其融入司法裁判说理能增强裁判说理的深度,传递司法的温情和暖意。
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与纸面上的法律规定相比,司法裁判更容易深入人心。与法律精英不同,社会公众更关注个案。他们对司法的印象,更多来源于个案引发的社会舆论和产生的社会效果。就此而言,法院结合具体案情,运用家风条款进行裁判说理,契合了司法大众化的趋势。“家风”在文字用词上贴近公众,它天然地带有理解,在描述的同时也在解释,其融入裁判说理能增进公众对裁判文书的理解。由于家风话语的社会普及性,其融入裁判说理不仅可以打破公众的理解壁垒,而且能够彰显司法裁判的理性平和,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接受度。
另一方面,有利于传递司法裁判的脉脉温情。家庭是每个人的成长环境,也是一个承载着伦理和情感的地方。裁判文书运用“家风”说理,表明了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不仅关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而且关心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情感需求。情感源于生物的天性和共同的生活实践。情感是维系家庭关系的纽带,具有能够沟通交流的特质,这使得很多矛盾的对抗性被大大削弱。
促进家庭和谐,推动社会治理
如果说法治是社会治理之本,那么德治则是社会治理之魂。“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社会治理。作为一种道德话语,“家风”融入司法裁判说理,是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的生动实践,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应有之义。
一方面,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融入司法实践,为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注入了道德的润滑剂。当前,“家风”裁判说理主要用于家事裁判领域。与其他纠纷相比,家庭纠纷具有特殊性。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裹挟着情感、伦理等因素,家庭纠纷往往比经济纠纷更为复杂。经济纠纷要求的是定分止争,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地分配利益,通常能实现案结事了。家庭纠纷则不然,有时候案子判了,但婚却离了、家庭破裂了,由此产生了孩子谁来抚养、老人谁来照顾等社会问题。正是因为家事裁判的复杂性,法官裁判案件时不能仅考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更要考虑案子裁判后的社会影响。这个时候,道德对于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着不同寻常的力量。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既是优良家风,也是家庭和谐的道德根基,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基础。如果说法律依托的是国家的强制力,那么道德依靠的则是个人的良知。当事人违背道德规范可能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弘扬家庭美德则会获得社会的褒扬。通过道德阐扬来唤醒当事人的良知,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说服和感染,更有利于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裁判结果,促进家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另一方面,以司法权威推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的共识。道德虽然不是法律,但与法治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法治化的过程既是对传统道德价值的扬弃过程,也是道德价值的重建过程。以法治推进道德建设,是新时代的伟大使命。质言之,新时代的法治不仅要有权威,也要有温情;不仅要合法律,也要合情理;不仅要求“真”,也要求“善”。司法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裁判理应关注人性,通过主流的道德标准来平衡各方利益。“家风”融入裁判说理,以道德引领司法的价值判断,有利于发挥家风条款对刚性规则的柔化功能和价值辐射功能,在全社会弘扬真善美、抑制假恶丑,从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当然,“家风”融入裁判说理发挥治理功效,是一个长期沉淀、砥砺的过程。只有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家风文化建设规律,不断健全“家风”融入裁判说理的体制机制,才能不辜负“家风”入法的初衷,真正实现德治与法治的协同发力。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3年度青年项目《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家风话语及裁判可接受性研究——基于广东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批准号:GD23YFX0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