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文某某、陈某某
被告:某区住建局
涉案房屋系原告已取得产权证的共有房屋。2016年12月26日,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该房屋位于征收范 围内。2020年6 月16日,被告向二原告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令原告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并将结果上报。逾期不委托鉴定的,被告将代为委托房屋安全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020年7月13日,被告委托湖南中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建议拆除。经告知程序后,被告向原告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房屋,腾空并拆除涉案房屋。2020年9月19日,涉案房屋被整体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危险房屋鉴定,并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明显侵犯其合法权益。
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作出的《危房拆除决定书》违法。被告辩称,被告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的是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查后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危房拆除决定书》违法。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程序违法,涉案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同时,法院认定被告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其目的并非严格管理城市危房,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程序,加快拆迁进程,其执法目的不当。被告作出的《危房拆除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鉴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
【典型意义】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被告有权对辖区内的危险房屋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危房的认定与拆除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拆除危房须具备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执法目的正当。结合《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行政执法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的。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被告将房屋界定为危房进行拆除,其目的是规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要求,加快征收拆迁的速度,而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执法的目的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