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岭是我国重要的地理分界线和生态安全屏障,是长江、珠江水系的重要源头涵养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合力,围绕南岭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工作,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典型案例,旨在强化部门协作、凝聚保护共识,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持续提升南岭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水平。
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军、曹某清等人非法倾倒冶炼废液案
——产供排全链条打击非法排污,守护南岭地区水域安全
【基本案情】2020年以来,常某雷、黄某华、侯某辉、罗某权等人明知曹某军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手续,仍将冶炼原材料卖给曹某军用于非法冶炼,从中提取金、银等贵重金属。2022年6月,曹某军明知曹某清、黄某豪、黄某军(在逃)无资质仍委托曹某清处理冶炼废液,委托黄某豪、黄某军运输废液。曹某清、黄某豪、黄某军共从曹某军处拖运冶炼废液约25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渡槽(水渠)、废水池等处,导致倾倒处及下游数公里土壤不同程度受重金属污染。同时,曹某军在非法冶炼过程中还存在其他非法排污行为。经鉴定,本案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为85.58万元。
【裁判结果】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军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收购并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无资质的曹某清处置冶炼废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曹某清、黄某豪非法排放、倾倒冶炼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常某雷、黄某华、侯某辉、罗某权明知曹某军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曹某军提供危险废物,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曹某军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年以下实刑或缓刑,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8.4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车辆与手机予以没收。针对本案造成的生态修复问题,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督促曹某军等人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5.58万元。
【典型意义】湖南省安仁县地处南岭北麓,境内永乐江系湘江支流,永乐江支流乌陂河流经涉案污染区域。本案被告人非法倾倒有毒废液,易随水流扩散,污染土壤、农田,威胁跨流域水质安全,破坏区域生态平衡。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收购冶炼原材料、从事非法冶炼、直排未经处理的污染物,致排放处及下游数公里受污染,造成严重环境损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依法对产、供、排全链条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彰显溯本追源、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胡某义等11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处罚与民事追责有机衔接,保护国家珍稀植物资源
【基本案情】野生金毛狗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未经批准不得采挖。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义、袁某寿、尹某凤、胡某斌、杨某仁、黄某辉、黄某波、邓某军、赵某富、胡某英等11人在未取得采集证且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上山采挖野生金毛狗蕨并出售给药材收购商彭某华、彭某波(二人已另案判决)。胡某义等11人危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造成近4700株野生金毛狗蕨被毁,严重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义等11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足额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1元,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金毛狗蕨属树形蕨类植物,起源于侏罗纪,是现存植物“辈分”最高的“活化石”,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蕨根部经切片、干燥处理后,即成为中药材“狗脊”。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义等11人为获取利益,大肆采挖金毛狗蕨,影响其物种的生存与种群的更新延续,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判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违法犯罪,充分彰显刑罚惩戒与威慑功能,同时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实现刑事处罚与民事追责有机衔接。本案判决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观念,提升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认知、识别与保护自觉,有力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筑牢南岭生态安全屏障、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三:刘某波、王某非法采矿案
——严惩假借农用项目之名、非法采矿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2022年5月,刘某波向陈某亮咨询在自家的脐橙山开采片石,陈某亮告知可以公司建脐橙仓库的名义申请设施农用地,再借平整土地的由头开采。刘某波遂以王某的名义成立某农业公司,办理了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并与陈某亮签订《土地平整协议》,确定由陈某亮负责开采片石。新宁县金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农业公司脐橙仓库建设项目在土地平整过程中产生的片石未依法处置,对此进行立案调查。陈某亮因害怕退出合作,刘某波单独继续开采。新宁县金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多次向某农业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刘某波未停止开采,仍将开采的片石私自销售获利。其行为构成犯罪,于202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2月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5月刘某波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刘某波销售片石共约40万吨,价值人民币1000万余元。
【裁判结果】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波、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约100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三万至二十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9.7037万元。
【典型意义】新宁县属典型的低山丘陵地貌,片石资源丰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大肆盗采片石矿,不仅损害国家矿产资源储备,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本案中,刘某波、王某借农用项目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00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波、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坚决遏制非法盗采乱象,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与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四 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案
——严惩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引导新能源项目规范发展
【基本案情】2017年,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取得桂阳县某光伏项目建设指标,并办理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后因原获批部分土地无法使用,该集团负责人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商议后,在未办理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另行选址某山场建设光伏发电站并网发电。经鉴定,该项目非法占用林地5.7198公顷,造成生态环境损害34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被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分别判处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除追究刑事责任外,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案涉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促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缴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4万余元后,依法撤回起诉。目前,该涉案项目已转让至其他公司承接,保障新能源项目建设如期进行。
【典型意义】本案系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刑事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职责,在被告单位主动、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后,依法撤回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民法院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有效修复、公共利益得到实质保障的基础上,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本案严格落实“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理念,体现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南岭青绿的鲜明导向,同时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五:某机械公司等四单位及个人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调解高效解纷、因地制宜修复,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
【基本案情】湖南省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赵某贵等四家公司及个人在某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为拓宽施工道路便于施工车辆通行,组织施工人员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施工,破坏林木、植被,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经鉴定,上述公司和个人在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246.04亩,经鉴定,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077.34万元,其中恢复植被费用为166.77万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为910.57万元。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四家公司和个人依法承担修复责任。江永县林业局、湖南省中林遥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方案,剔除前期已修复部分,生态修复费用还需495.63万元。
【调解情况】诉讼过程中,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四家公司和个人承担风电场违法使用林地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费用495.63万元,专门用于恢复被非法占用、破坏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告,出具民事调解书。目前,调解协议约定的相关金额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涉利用风能发电的绿色项目。但为建设风电项目,超范围占用林地,损害生态环境不可取,应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释法说理,协调各方,积极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最终以被告全额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所需费用的方式调解结案。为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在确因无法完全原地修复的基础上,本案采取原地修复+异地补植、观赏植物+经济作物相结合的生态修复方式,在确保南岭区域生态环境修复质效的同时,助力当地打造乡村旅游风光带和茶油种植产业园,实现了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同推进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