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法网讯(通讯员 龙淑芬)只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就能不费吹灰之力月入数万元,此等躺平赚钱的好事让不少人都心动不已。然而,请注意!这轻松又赚钱的所谓“美差”,可能是你上骗子的当了,甚至还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日,洪江人民法院办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被告人杨某在怀化市洪江区收购、借用9人共10张银行卡并提供给上线“跑分”赚取收益,期间,该10张银行卡共转入资金134万余元,进出流水共计263万余元,涉诈骗资金共计3.190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借用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杨某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洪小法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技术传输,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大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物品,不轻易出售、出租、出借给别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惕,切勿萌生一时贪念而走偏门,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