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效能不仅关系民族团结、边疆稳固和社会和谐,也直接影响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湖南是多民族省份,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民族地区既承载着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也面临社会结构深刻调整、利益诉求日趋多元、治理任务更加复杂等现实挑战。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既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又激发基层内生动力,成为新时代民族地区治理必须回答的重要课题。
坚持法治引领,牢牢把握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正确方向。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首先是法治化,没有法治化就谈不上治理现代化。民族地区治理既要充分尊重民族特点和区域实际,也必须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确保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前,民族地区正处于经济社会深刻变革时期,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利益关系深刻调整,传统治理模式面临新的挑战。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治理体系,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矛盾化解、权益保障、风险防范全过程,不断提升民族地区治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凝聚共识、规范行为、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激活本土治理资源,不断增强基层社会内生动力。民族地区历史悠久、文化多元,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丰富的基层治理智慧。苗族“议榔”、侗族“款约”等传统规范,蕴含着崇德向善、守望相助、协商共治的价值理念,在维护民族地区基层秩序、调节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根植于民族地区社会生活的传统规范,承载着共同体成员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是基层群众长期实践形成的“地方性知识”。相较于正式制度,它们具有贴近群众、易于接受、运行成本较低等优势,能够有效弥补国家法在基层治理中的解释不足和适用局限,增强社会治理的亲和力与认同感。实践表明,激活本土治理资源绝不意味着以传统规范替代国家法律,而是要推动优秀传统治理资源在法治框架内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成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助力。
推动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有机衔接。推动二者有机衔接,是提升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路径。近年来,湖南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持续完善民族工作法规政策体系,健全民族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向基层延伸,不断提高民族事务依法治理水平。在基层自治层面,要加快推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要求的优秀传统规范转化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不断增强基层治理共同体意识;在多元解纷层面,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优势,积极吸纳寨老议事、乡贤调解等本土解纷资源,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在司法实践层面,要依法稳妥推动民族习惯规范进入司法程序,将其作为查明事实、补充说理、促进案结事了的重要参考,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社会认同度,真正实现民族传统治理资源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深度融合。
健全协同治理机制,持续提升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水平。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各类治理资源,凝聚多元主体合力,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动治理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服务下倾,不断增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效能。要加强民族地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又了解民族文化传统和地方治理实践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基层干部依法治理能力和群众法治素养;积极运用数字技术赋能基层治理,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提升风险预警、矛盾化解、公共服务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治理方式由经验治理向科学治理转变。要及时总结推广具有地方特色、实践价值和示范意义的治理模式,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为湖南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湘西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习惯法适用研究”(XSP26YBZ14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