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代人遛狗意外伤人,伤者诉请代遛狗人和狗主人赔偿3万余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作为饲养人让一被告帮忙遛狗,既没有将狗的习性如实告知,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危险防范措施,应承担30%的责任。一被告作为狗的临时管理人,未能及时阻止原告对狗的抚触行为,应承担40%的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主动上前对狗进行抚触、搂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962.90元,判决一被告赔偿9985.16元,二被告赔偿7488.87元,其余部分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