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章刻制行业治安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多证合一”工作要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湖南省公安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修改了《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
公章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活动的重要凭证,依法规范管理对维护好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我省年刻制备案公章约120万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湖南省公安厅以法治化、数字化、信息化为抓手,推动公章刻制行业管理模式优化提质。此次修改《规定》,既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新《规定》共十七条,对原《规定》删除3条、增加2条、修改1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公章的定义和范畴、公章刻制经营者和用章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等。《规定》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公章刻制业由许可改为备案制。按照公安部《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要求,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实行公章刻制业备案管理制度,并增加了公章刻制线上、线下备案的内容。二是取消公章样章检测要求。对照公安部《关于严格落实取消刻制业样章检测要求的通知》(公治安〔2025〕135号)要求取消了样章送检要求。三是依据上位法明确了违法行为罚则。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对“公章刻制不依法备案”、“公章刻制不依法更新备案信息”、“公章刻制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及“未核验、采集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并备案”等违法行为的罚则。
下一步,湖南省公安机关将严格落实《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工作要求,全面强化全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广大经营业主,培育新质生产力,助力全省“三高四新”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