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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畜禽养殖污染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湘环保  时间:2025-06-22 17:47:30 

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也是引起流域水环境质量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近期,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规模畜禽养殖行业的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污染类环境违法案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新化分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查办的3起畜禽养殖污染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化县某农牧有限公司偷排养殖废水和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猪粪渣案

基本案情:4月20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新化分局对新化县某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属于规模养殖场,年出栏育肥猪1.5万头,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在废水处理站第一级沉淀池内设置有一个水泵,连接暗管将沉淀池未经完全处理的养殖废水引出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非该公司消纳土地)。二是该公司在养殖场周边的农田违规露天堆放了大量猪粪渣,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

查处情况:该公司将养殖废水从沉淀池引出直接排放的行为和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猪粪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8.27万元,该公司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目前已缴纳第一期罚款1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该公司已拆除所有暗管,将排放的废水抽回积粪池,对粪污浓度高的农田土壤进行清理,并升级改造污染防治设施。

案例二:衡南县某农牧公司恶臭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基本案情:5月2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某农牧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农牧公司调查时存栏5万多头生猪,西侧下风向异味明显。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依据监测技术规范对该公司氨和硫化氢等无组织废气恶臭指标进行布点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西侧厂界外10米处,无组织排放的氨浓度最大值达3.73mg/m³,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1.49倍。

查处情况:该公司恶臭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5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8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到位。该公司采取加大除臭剂喷洒频次、更换实心围挡、在氧化塘及应急池加装喷雾设施等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监测显示,氨等无组织废气恶臭指标均已达标。

案例三:石门县某种猪场未验先投案

基本案情:3月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执法人员对石门县某种猪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种猪场建设项目于2020年11月取得《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石门县某种猪场生猪产业链建设项目6000头种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告知承诺制)》,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自主验收,即于2023年7月投入生产活动。

查处情况:该种猪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实施“双罚制”,于2025年5月30日对该种猪场所属公司处以罚款46万元,对种猪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11.6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到位。该种猪场已于2025年5月27日完成自主验收。

典型意义

畜禽养殖行业的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对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保障食品产业稳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畜禽养殖行业迅速发展,部分养殖业主未按照规定安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规范处置养殖废弃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养殖业主是污染治理的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污染防治的责任,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不能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影响,应切实提升养殖行业的守法意识,实现养殖行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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