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遭受家暴的吴女士
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铁厂人民法庭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铁厂法庭是如何出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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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吴女士与陈某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陈某脾气暴躁、喜好喝酒,多次在酒后对吴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今年6月,吴女士因无法忍受陈某的家暴行为向派出所报警求助,派出所接警调解后依法向陈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随后吴女士又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寻求法律的保护。
铁厂法庭收到立案申请后,立刻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陈某的行为确实对吴女士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吴女士提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承办法官立即为吴女士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向其阐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形成法律震慑。同时,法官依法向当地村委会及派出所送达裁定书,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协助,形成联动保护合力,为吴女士撑起法律“保护伞”。
普法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如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防护盾”,正不断彰显其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虽然家暴受害者多为女性,但在家庭暴力中,施害者和受害者没有性别限定。受男性尊严、“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大多数男性在遭受家暴后会选择忍气吞声,很少向外界求助。男性在遭受家暴时,同样拥有寻求帮助和保护的权利,也可以报警,向妇联寻求帮助,向村委会、居委会或司法机关申请调解,申请人身保护令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网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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