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法治讲堂

利息太高的借条,合法吗?李兵律师:超过限额的利息无效!

 文章来源:湘法一线  作者:红网记者  时间:2024-11-01 03:49:32 

公益普法简报·2024年第162期

10月30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78次,主要咨询领域为民间债务、房产纠纷等。

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晏月清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王朝辉律师点击律师姓名,即可免费咨询

律师回复精选

1

利息太高的借条,合法吗?

2

开发商面积差至今没退,房屋备案等延期,违约了该怎么赔偿?

3

开发商虚假宣传,业主如何维权?

4

供电公司以欠费为由停村民的电,我们该怎么维权?

5

开发商拒绝交付我购买的门面,怎么办?

6

小区高层没有防护栏,是否合法?

01

郴州网友问:有人借钱不还,写的借条半年内还我,她写的借一万,还一万八,一直拖到现在。我说去起诉她,她说法院不承认这么高的利息,这个借条不合法。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李兵律师答:

借条合法,但超过限额的利息无效。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利息超过此标准,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02

岳阳网友问:本人于2023年2月10日投诉过金沙和府工程质量问题及违约问题,临湘市政府给出的回复是墙体不需承重。房屋严重漏水,违约问题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被相互推脱 ,投诉无门。

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交房,给出的原因是因为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人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不及时导致延期,开发商自行承诺在水、电、燃气全部到户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再顺三个月的物业费,没有取得我们业主同意。开发商承诺2023年2月底前完成备案工作,至今没有通知。开发商承诺网络于2023年2月25日前到户,电于2023年3月9日到户,燃气于2023年3月31日到户,实际电于4月初才到户,我家燃气到户2023年12月底才完成安装。该开发商属于违约。

房屋墙体问题改建,人工费用5960元整由我垫付后至今还未报销。

当时开发商承诺按平方退还多收我们的钱,至今未退。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李兵律师答:

你好,你咨询的是两个法律问题:开发商房屋质量、房屋面积补差问题。
首先是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按协商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购房者支付垫付的人工费用;二是开发商对于面积短少部分应按约定支付补差价款。开发商不按约定支付,业主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之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长沙网友问:当初卖房的时候,宣传单上注明入户花园为全赠送,现在开发商却要业主补偿房款,不补偿房款就不给业主发不动产证。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晏月清律师答

建议你们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保留好开发商欺诈消费者及购房时承诺入户花园为全赠送的相关证据,准备好后,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向法院进行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04

邵阳网友问:甲方供电公司违约,不按协议执行,现强制停了村户的生活用电,停电原因是村民欠费导致,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晏月清律师答:

您好!建议你们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保留好甲方违约不按协议履行的相关证据,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05

衡阳网友问:律师你好,我购买了一个邻街商铺,在不动产中心已经登记,完成网签完成。合同交付期已过,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我购买的门面。现在我的门面墙体被拆除,请问这种问题我该怎么解决处理?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王朝辉律师答:

网友您好,关于开发商延期交付,一般购房/铺合同中都会有相关约定,您可依据合同向开发商主张延期交付的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您可与开发商先行协商,或找房管部门介入调解,调解无果可起诉到当地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06

常德网友:你好,请问三晟壹号院小区高层没有防护栏,是否合法?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王朝辉律师答:

网友您好,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当外窗窗台至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90厘米时,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对于7层及以上的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米,并且需要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净高不应大于0.11米,并应设计成儿童难以攀爬的形式,如小区高层未设置防护栏,建议向小区所在地住建局举报投诉。

来源: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编辑:彭梦颖

↓ 法律咨询点击阅读原文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8782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