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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收取彩礼不结婚 法院判决应当退

 文章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4-04-11 14:53:44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同居生活,被告要求原告给付8万元彩礼才与原告结婚,原告按被告要求给付8万元彩礼,后双方按农村习俗办“结婚”酒席,之后,原告催被告去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一直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

裁判结果:

通过审理,法官发现,原、被告在“结婚”前并无交集,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并未像大多数男女一样经由恋爱再步入婚姻殿堂,而是一经介绍认识即同居生活,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彩礼8万元,原告家庭为此向银行和他人借款,超出负担能力的高额彩礼使原告家庭负债累累。然而在办理“结婚”酒席后,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很显然,被告与原告“结婚”并非基于感情,而是出于利益考量。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给付较高数额的彩礼,应当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原、被告虽然按照农村习俗办“结婚”酒席,但被告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等事实,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彩礼。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将全部彩礼返还原告。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是否给付彩礼及给付多少并无明确规定,通常由缔结婚姻双方自主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按农村习俗办“结婚”酒席,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境地,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彩礼。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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