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5日,一场由当地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开展的防范假农资坑农的普法宣讲会在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的村里召开。70多岁的种田农户在会上说起自己一亩田损失好几千的经历,跟他之前购买假化肥的经历有关。

令人心动的说辞
省钱省心的承诺
原来,在2023年3月16日,有几个外地人来到衡东县,通过邀请农户免费参加展销会的方式推销化肥。厂方承诺的免费接送、免费午餐、送货上门、礼物相送等优惠条件,让不少农户很是心动。
来到会场之后,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一个自称是农学“专家”的人上台向现场农户介绍化肥,宣传说可以使农户们每亩田增收100多元,并在现场进行实验演示,以证明肥料的肥效,让不少农户感觉到既省钱又省心。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问题
并移送森林公安
当天下午,正当售货员送货到某农户家时,接到群众举报的衡东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也来到这里。工作人员查验发现,该批化肥缺少有效的肥料登记证,于是将该批化肥进行扣押。经研究后,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在抽检过程中,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发现该批复合肥与以往经手的复合肥有明显差异,很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于是立即将有关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
案件线索移交到湖南省衡东县森林公安局之后,该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并开展全面调查。经过鉴定,这批肥料为不合格产品,属于冒充复合肥销售的单一劣质氮肥。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侦查工作告一段落,这起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全面审查,检察官发现该团伙事先精心设计话术,在熟悉背诵话术之后,摇身一变就成了现场的农学“专家”,以此欺骗农民兄弟。


经过审查,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薛某、从某等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4年1月24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7名被告人拘役两个月至有期徒刑七年两个月,同时判处7名被告人4万元至48万元不等的罚金。
民事公益诉讼
主张3倍惩罚性赔偿
案件宣判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退赃。但检察机关发现,假化肥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和潜在的危害,受损农户却难以维权。
承办检察官随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检察院汇报。经过研究,检察官们发现,此类案件不仅损害农户的经济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立即开展走访调查。

面对假化肥造成的既有经济损失和潜在危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均认为应该依法对该案涉及的上下游进行全链条追责。

2025年8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将跟假化肥有关的生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经销商、全部销售成员共12名被告起诉至法院。

2025年10月20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薛某、从某赔偿惩罚性赔偿金94.08万元,并且由该批假化肥的生产商、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
保障农资安全
就是保障粮食安全

主持人:今天我们演播室当中邀请到的嘉宾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员冯珏老师。
主持人:您好,冯老师。以往我们看到假化肥案件当中的生产、销售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之后,往往农户很难主张自己的权益。但这个案件当中,是检察机关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冯珏:因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它不仅会给农民造成价金方面的损失,如果这个化肥施用到农作物上,还可能进一步造成减产、破坏土地等严重后果。但是这些后果、损失,往往难以证明和计算它的损失金额。农民也因此比较难以主张自己的权益。另一个方面,对于单个农民来说,他的损失数额和他的诉讼,还有一系列败诉的风险,它不成比例,所以理性上来说他就不愿意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是补足了农民自身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些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遏制违法行为,威慑潜在的、后来的、可能的违法者。对于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等公共利益,有它的作用和价值。
主持人:因为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所以最后这个犯罪团伙也要承担不小的惩罚性赔偿金。那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怎么确定?
冯珏:惩罚性赔偿从理论上来讲是基于行为人主观上恶意比较严重、造成的客观损失非常巨大,基于这些情况要求他作出的赔偿要超出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它兼具救济、惩罚和威慑的功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当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明确规定就成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和依据。关于它的数额的确定,在实践当中通常是以商品的价款、服务的费用、产值的金额或生产经营的违法所得作为基数,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倍数,基数乘以倍数,来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主持人:化肥是粮食的“粮食”。保障农资安全就是保障粮食安全。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打击假农资,既需要执法部门的主动出击、司法机关的严厉追责,也需要农户提高警惕、理性选购,更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让假农资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