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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多次网购“养生酒”饮用出现不适,法院:商家退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文章来源:三湘都市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6-03-16 16:07:26 

市民赵先生网购了某商行宣称具有“滋补功效”的“养生酒”,饮用了8瓶后身体出现不适。后经检测技术中心鉴定,该酒为不合格产品。3月1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起典型案例,涉事商家在退还购物款2940元的基础上,还惩罚性赔偿了11760元。

图为涉事“养生酒”。

喝了“养生酒”,男子身体出现不适

通过网购平台,赵先生一周内分两次在某商行处购得2盒声称具有“滋补功效”的“养生酒”,共计支付1176元。每盒中有10瓶酒,每瓶净含量50毫升,标注食用建议为每天一次,每次50毫升。在第二次购物9天后,赵先生再次在该商行处购买了3盒“养生酒”,并支付1764元。

“喝了其中8瓶后,身体出现不适,怀疑这酒有问题。”赵先生称,为了查明身体不适原因,遂委托某检测技术中心进行鉴定,检测出其中O-丙基伐地那非含量为308mg/L,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某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实,涉案产品“养生酒”系盗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

事后,赵先生因与涉事商行协商未果,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该商行退回购物款294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400元。

法院:商家退还购物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事商行未举证尽到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出售假冒生产厂家的某“养生酒”,应当认定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退还赵先生购物款2940元。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赵先生存在三次不同时间的购物行为,且自称饮用8瓶后身体出现不适后怀疑商品质量,根据原告赵先生购买的时间、数量、其自述身体出现不适的时间和案涉某“养生酒”的用法用量,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赵先生诉求,以其第一次和第二次购买的金额计算赔偿金,即由涉事商行赔偿11760元。

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食品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极为关心关注的问题。在涉及短时间多次购买伪劣食品药品的消费案件中,需要平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的关系。

当买到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时,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应注意到,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场景下,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在明知的前提下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合理生活消费”,法院亦不会机械支持全部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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