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股东不当清算引发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判决公司唯一股东陈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23日,陈某系其持股100%的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25年2月13日,该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然而,注销前该公司已身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该公司应向许某退还信用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相关费用2.8万元,合计32.8万元,履行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但该公司并未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原告主张的金额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公司,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依法应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汨罗市法院判决陈某应向许某支付全部款项32.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公司注销并非“一注了之”。公司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必须在清偿公司全部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有效协议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若试图通过恶意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股东还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