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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意湖湘 法润新生——“2月2日”世界湿地日 湖南林业法治宣传

 文章来源:湖南林业  作者:  时间:2026-02-02 10:51:53 

它是洞庭的烟波

是湘资沅澧的交响

是候鸟振翅的驿站

是千年稻作文化的摇篮

2月2日世界湿地日

让我们共赴一场法治与生态的对话

聆听守护自然的绿色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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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读湖南湿地家底

📊135.54万公顷——湖南湿地总面积

📊6.57%——湿地率

📊40.32%——湿地保护率

📊已建立5处国际重要湿地,5处国家重要湿地、47处省级重要湿地

📊489种植物、286种鸟类、205种鱼类

在此生息

这里不仅是物种基因库

更为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6年1月1日

新修订的《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共同推动我省湿地保护

迈入更严格、更精准的新阶段

占用湿地,严格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外,不得占用国家重要湿地。

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有关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破坏湿地,严格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用湿地,合理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购买湿地生态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展湿地碳汇监测、评价、交易等活动,拓宽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守护湿地 你我同行

您的每一份努力

都将唤醒

更青的草甸、更澈的湖泊与更悠长的鸟鸣

以法治凝聚合力

用守护续写新篇

让每一处清波都铸就绿色的丰碑

让每一片湿地都永续文明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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