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收的广告费花哪儿了?小区停车费去哪儿了?自家小区每年的公共收益有多少?很多小区业主也许都会对类似事项感到疑惑。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严某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业委会于2023年12月成立,任期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7年12月5日止。2025年8月5日,严某与该小区多名业主联合制作《业委会账目查阅申请书》,要求查阅小区业委会自成立之日以来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及原始凭证、收益分配会计账簿、涉及公共收益的所有会议纪要等材料。严某多次联系业委会成员要求递交该申请书,业委会成员或相互推诿,或以人在外地、没有时间等为由拒收申请书。经相关社区协调未果后,严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知情权受法律及相关规定的保护,严某向小区业委会递交申请书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属于行使法定知情权。业委会虽未明示拒绝严某要求查阅公共收益账目等的申请,但其成员相互推诿、不接收严某提交的《业委会账目查阅申请书》的行为亦构成对严某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侵害。故法院依法确认某小区业委会不接收严某申请书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某小区业委会向严某提供自业委会成立之日以来公共收益的收支原始凭证(含银行流水、发票)、租赁合同原件(含架空层、广告位租赁合同等)、收益分配会计账簿、涉及公共收益的所有会议纪要等材料供查阅、复制。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主,并可以利用摄像、录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产生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此外,业主知情权也有行使范围的限制,应以与业主合法权益有关且客观存在的信息为限,不能超出合理必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