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以案释法

红楼知乎:拒收房就可以免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时间:2026-01-21 16:37:34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物业费拖欠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收房就不用交物业费。事实上,在开发商履行了通知收房义务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近日,遂川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肖某夫妇被判决需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3300余元。

案例回顾

2021年8月,肖某夫妇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肖某夫妇购买某公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合同附件载明了物业费标准为1.3元/月每平方米,并通知买受人收房之日起缴纳物业费。2023年8月,该置业公司通知肖某夫妇案涉房屋在2023年8月底可正式交付使用,并可办理收楼手续,但肖某夫妇一直未办理,也未缴纳物业费。于是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肖某夫妇缴纳截至2025年5月底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肖某夫妇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合同附件也已向其明确告知,该合同已载明“业主应于建设单位具备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并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收房之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某置业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通知肖某夫妇案涉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但其却因自身原因拒不收房,因此该拒不收房的行为不影响物业费的起算,在某物业公司依约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后,肖某夫妇应缴纳满足交房条件起的物业费,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建筑物维护保养,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并非针对个别业主进行。法律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如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通过正当渠道沟通、投诉或诉讼解决,而非简单拒交物业费。单方面拒交可能面临被诉风险,甚至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也应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加强与业主的沟通,提高服务质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综合来源:遂川县人民法院、重庆检事儿官微)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8782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