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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城说法丨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离婚后前妻能否要求返还?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蒋志强  时间:2026-01-29 09:17:34 

红网时刻新闻1月29日讯(通讯员 蒋志强)近日,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小兰在离婚后诉请“第三者”小柚返还丈夫小周婚内向其赠与的财产。蒸湘法院依法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周向小柚赠与共计1.9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小柚返还小兰与小周的夫妻共有财产1.9万余元。

2015年2月16日,小兰与小周登记结婚。2024年2月,小周与小柚发展为情人关系,小周向小柚转款或购物花费共计1.9万余元。2024年7月23日,小兰发现该情况后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小周离婚,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小兰与小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后小兰将小柚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款项。

蒸湘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小周与小兰原系夫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周与小柚建立婚外情人关系,并自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间存在经常性微信转款,且双方微信转账金额包含特殊含义的款项。上述款项因无证据证明为小周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小周、小兰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小周、小兰离婚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处理。小周当庭述称该钱款系其赠与给小柚,小周、小兰当庭均表示小兰对小周与小柚的情人关系不知情,且案涉转款未经小兰同意,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周给小柚的转款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案涉转款侵犯了原告小兰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相应钱款应恢复其原始状态,由被告小柚全额返还。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赠与虽是双方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当配偶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时,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该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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