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刘京彤 长沙报道
透明玻璃门竟成“隐形陷阱”?近日,长沙市一市民于夜晚通过商场出入口时撞上了玻璃门,造成面部严重创伤。据该市民描述,这是商场设立的对外24小时通行出入口,但因整块透明玻璃门未设置任何防撞腰线、反光贴或警示标识,且当晚光线昏暗、视觉盲区极大,从而导致其直接撞击了玻璃门。
商场出入口的玻璃门,是市民每日必经之处。当这道门因缺乏基本安全提示成为“隐形陷阱”时,安全保障的缺失便成了侵害人身权益的隐患。
商场的玻璃门看似寻常,实则有着明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规定,全玻璃门必须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该标准从设计源头为公众安全提供了保障。
事发出入口为商场24小时对外开放的通行通道,夜间人流通行频繁,物业作为管理者理应对此类安全风险有充分预见,并依规设置醒目防撞提示。
法律的生命在于对权益的保护。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商场物业对24小时通行出入口的透明玻璃门未设置任何防撞提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实践中,受害人在夜间通行时对自身安全亦负注意义务,若法院认定其存在一般过失,可能适当减轻物业责任。
刘俊建议,当事人可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先与商场物业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辖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均属于可主张的赔偿范围。此外,当事人可就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申请司法鉴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关乎每一位市民的出行安全。当“看不见”的危险酿成伤害时,法律赋予受害者维权的底气与武器。面对缺失的防撞标识、失守的安全底线,每一位市民都可以依法向失职的管理者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