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普法动态>市县资讯

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在“我为群众办实事”中彰显公证为民情怀

 文章来源:株洲市国信公证处  作者:  时间:2021-04-13 15:08:03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公证行业专项治理和党史教育开展以来,株洲市国信公证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公证人员始终将群众的利益当成自己的利益来维护,积极解决群众“愁难急盼”问题,让“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实打实”、真落地。

图片

为烈士家人办理继承公证

“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在替你负重前行!”

在此次党史学习教育中,“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是一项重要的学习内容。近日,公证员受理了一起不同寻常的继承公证,被继承人王万鹏是一名革命烈士。一件看似平常的继承公证,因被继承人的特殊身份变得不同寻常起来。

一位女士走进公证处值班室,她告知公证员,弟弟王万鹏早在1996年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留有一套农村的自建房,现在想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说完,这位女士从包里拿出来了一本老旧的土地证和一张泛黄的“革命烈士证明”。

图片

“这是为烈士的家人办理公证!”公证员接到申请后,立即向处领导汇报相关情况,经处领导批准,公证处为这起继承公证开通了绿色通道。公证员迅速调整手头工作,优先为烈士家人提供上门服务。通过走访烈士生前所在的社区和询问知情人,公证员得知王万鹏烈士生前系潜艇特种部队的一名海军,1996年,烈士通过百人机电长选拔,成为了我国第一艘两栖舰艇的机电长,但不幸的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舰艇机电设备出现故障,烈士第一时间指挥35名士兵从舰艇中撤离,自己却留在舰艇内排除故障,保护设备,最终舰艇爆炸烈士壮烈牺牲,年仅28岁。更令人痛心的是,王万鹏烈士原计划在完成任务后与未婚妻举行婚礼。

在核实确认了有关情况后,公证员与助理满怀崇敬之心回到办公室,连夜整理材料,加快出证,确保烈士家人能够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公证员以实际行动,尽其所能,向革命烈士致敬!

为企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株洲市甲公司向上海市乙公司购买了15套汽车配件的动力电池系统,双方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之后甲公司将安装了该批动力电池系统的汽车出售给了长沙市的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丙公司发现汽车的动力电池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其中一辆汽车因此发生了烧毁事故,另一辆汽车也无法正常使用。丙公司紧急联系了甲公司,经甲公司技术检测,发现剩余的13辆汽车中有12辆汽车的动力电池系统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公司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甲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甲公司需对剩余的12辆汽车的动力电池系统申请抽样封存,之后将样品送至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为了预防纠纷,甲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就抽样及样品封存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图片

办证前期,公证员一方面与甲公司的法务人员反复沟通,确定抽样规则;另一方面建议甲公司以书面形式函告乙公司抽签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建议乙公司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抽样和送检过程。

图片

由于前期公证员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办证当天进展顺利,甲乙丙三方均指派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公证员将12辆汽车进行了编号,并现场展示了签号。接下来,公证员要求甲公司对未参与抽样的3辆汽车,即已发生烧毁事故的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车辆和未发现质量问题的车辆,进行了情况说明。公证员向丙公司确认无异议后,安排丙公司从签号中随机抽取了1辆样车,工人对样车的动力电池系统进行了拆卸,公证员对样品粘贴封条进行了封存。最后,封存的样品被送至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按照公证员的要求出具了收条。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抽样过程真实有效。现场工作完成后,公证员回到办公室加班加点,将拍摄的对抽样、拆卸取样、封存和交付样品的全过程在未经任何编辑、删减的情况下,刻录制成DVD光盘附在公证书后,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最终,甲乙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甲方向法院撤诉。公证书在双方调解过程中起到了较为关键的证据作用。

为群众维权办理提存公证

株洲市某楼盘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房屋未能按期完工变成“烂尾楼”,216名业主为了止损展开自救,为了保障资金安全,业主们向公证处申请对170多万元的自救款办理提存公证。该案例经公证处微信公众号发出后,受到了广泛关注。

图片

截至目前,根据提存公证的约定内容,经业主代表和开发商同意,公证处已于3月17日向施工方支付了第一笔装修自救款521630元。据悉,楼盘5号栋的电路已基本完工,电梯已正常运转,水表已安装到位,下一步将采购水管进行井道整改。提存公证确保了自救款的资金安全,为群众维权保驾护航。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8782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