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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有说法 | 年检合格3个月就出事,车主要为车辆故障担责吗?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时间:2025-12-02 16:35:43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车子刚做完年检是合格的,几个月后发生车祸,交警检测却说“制动系统不合格”。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带病上路”“车主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12月2日,时值第十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湖南高院发布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给广大车主吃了一颗定心丸。

2024年7月,吴某开着货车送货。在通过一个路口时,遇到一辆摩托车违规左转。吴某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摩托车上的驾驶员和乘客都不幸身亡。

公安交管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对货车进行检测后认定:摩托车违规为事故主因,但吴某驾驶的货车制动系统不合格,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外,吴某是某物流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案涉货车属物流公司所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死者家属随后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

面对这笔索赔,保险公司辩称,货车制动系统不合格,具有明显安全隐患,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简单说就是,“车坏了还开出来,出了事是你的责任”。

法院指出,这辆货车在事发前3个月(2024年4月)刚刚通过了年检,拿到了合格标志。这就证明,车辆符合上路行驶所要求的安全技术状况。虽然事故发生后检测出制动系统不合格,但不能据此推断吴某有“车坏了还开出来”的主观故意。

“车辆使用是一个不断磨损的过程,必然会存在一个合格到不合格的时间点。”法院指出,该种“危险程度的增加”,属于保险公司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付某某等3人20万余元。

法官提醒,在日常出行前,司机应在合理谨慎范围内检查车况,不能驾驶隐患车辆出行,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注意义务和鉴定机构的“专门检验”不是一回事。在机动车年检合格的情况下,即便后来出了事故、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亦不能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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