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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晃综合运用“321”工作法调解矛盾纠纷见成效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时间:2025-10-31 10:08:54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某村群众张某与前妻张某某因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及孩子抚养费问题引发矛盾,争吵激烈。经村级3次、镇级2次调解未果,上报至县综治中心后,中心迅速组织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和县妇联婚恋纠纷调解专家参与,在多部门联动配合下,双方当事人近日达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这是新晃县综合运用“321”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法的一个缩影。

“‘321’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法,即一起矛盾纠纷发生后,村级至少组织调解3次,镇级至少组织调解2次,县级至少组织调解1次的逐级调解机制。”据新晃县综治中心主任姚仲木介绍,该工作法既给予了镇村两级充分的信任和足够的尝试空间,又避免了矛盾纠纷在镇村两级久拖不决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县级层面进行的最后1次综合性调解,是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前最后一道“防火墙”。如调解失败,则依法导入诉讼渠道,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无缝衔接。

“机制、流程确立了,矛盾纠纷调解效率就会提高很多。”新晃县司法局副局长陈立昀介绍说,以张某及其前妻的矛盾纠纷为例,村里先后组织3次调解,虽然未成功,但稳定了当事人情绪,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恶化。转到镇里后,由镇政法委员牵头,组织镇妇联、司法所、派出所、村书记对该矛盾纠纷共同进行分析研判、开展调解。调解员们通过情况分析、案例解析和法律宣传等方式,劝解当事人换位思考,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虽仍未达成一致,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持续得到降温,为县级最终调解成功打下了良好基础。

“作为镇级人民调解员,我全程参与了这起矛盾纠纷的调解。在与县里调解专家们的交流中,我深受启发,给镇里以后调解类似矛盾纠纷提供了思路。”晃州镇人民调解员杨仕河说。

徐祖龙是贡溪镇上田村群众,2020年受聘担任村级人民调解员,曾参与村里上百起矛盾纠纷调解,谈及工作法实施以来的变化,徐祖龙颇有感触:“自从施行‘321’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法,我们村级人民调解员的事虽然多了,但村里的矛盾纠纷少了,村民之间的隔阂消除了,邻里关系更和谐了。”

据了解,今年以来,新晃县67.9%的矛盾纠纷能够在村一级得到化解,23.8%的矛盾纠纷能够在镇一级得到化解。

“‘321’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法将宏观的社会治理理念,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调解流程。”新晃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吴小华介绍说,工作法既保障了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给予当事人充足的在基层寻求解决的机会(村级3次),又设置了明确的流程时限(总数6次),防止矛盾无限期拖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同时,确保了县级宝贵的司法行政资源能够集中用于真正疑难的、基层无法解决的“硬骨头”,实现了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

此外,新晃县“321”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法还依托人民调解组织,激发了群众的主体意识,抓实了“末端”社会治理力量。

据统计,今年以来,新晃县共调处矛盾纠纷1043起,调解成功率97.3%,同比提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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