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0月23日讯(记者 肖依诺)工伤事故后签了“私了协议”,钱拿了,事后发现伤情严重,还能不能反悔?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协议可以撤销。
2023年5月,钱某在某建工公司承建的项目中干活时不慎跌落受伤。经过一番治疗,他和公司坐下来协商,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误工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简称“一次性补助金”)3.3万元,钱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主张其他费用。
这份协议签得干脆,公司盖了章,钱某也签了字,赔偿款很快打到了账上。钱某以为,这事就这样过去了。
没想到,剧情反转。2023年9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这起事故属于工伤;2024年8月,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十级伤残。
这时的钱某才意识到,自己当初拿的3.3万元,与依法应得的工伤赔偿金额相差甚远。于是他将某建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这份“私了协议”,并追加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签订时,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都还没出来,钱某并不了解自己的真实损失,约定的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协议严重损害了钱某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协议,并认定应赔偿金额为112397.60元,扣除已支付的3.3万元,公司还需支付79397.60元。二审维持原判。
“意思自治”很重要,但不是绝对的。法官指出,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但如果协议是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特定情形下签订的,劳动者有权请求撤销。
在工伤事故中,伤情发展往往有不确定性,不是凭肉眼就能判断。法官提醒,除非伤势显著轻微,当事人最好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主张赔偿,别急着“私了”,否则可能会“吃亏在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