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个人纠纷多次向职能部门举报他人被查无实据后,转而选择在网络空间公然散布他人个人信息及不实指控,这种行为是行使监督权还是构成名誉侵权?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某与李某因房屋装修材料买卖合同纠纷而结怨。因不服终审判决,2024年5月10日,张某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举报,称李某在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源地修建房屋造成水污染。经相关部门调查,举报内容不属实,李某房屋未占用基本农田或一级饮用水源地,也未在河堤上建房,且李某房屋手续已获审批。6月6日,张某就该问题再次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举报,并指控李某存在多年前交通肇事致人伤残后逃逸的行为。8月28日,张某前往湘乡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以肇事逃逸为由举报李某。经公安机关核查,该指控不属实。
同年11月5日,张某在湖南某媒体网站发帖,指控李某在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源地违规建房污染水源,并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及房屋照片。11月10日,张某以相同名义在湖南另一家媒体网站发帖指控相同内容。
李某得知情况后非常气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湘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在网络公开发表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张某向相关部门举报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公民有依法举报、控告他人不法行为的权利,但该权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张某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后,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了调查,查证该举报内容不属实,并出具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张某知悉后仍在媒体网站发帖,其行为超过合理的限度,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其次,媒体网站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张某在媒体网站上发表不实言论,引导舆论对李某产生误解和猜测,对李某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了李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该损害后果与张某在媒体网站上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
综上,法院对李某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后,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道歉公告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案件已执行到位。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关键要看是否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张某在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李某的名誉,也破坏了网络秩序。这种行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