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以案释法

购买抵押车被强行拖走,22万元购车款怎么办?湖南岳阳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湘法一线  作者:  时间:2025-10-21 00:21:29 

购买的车辆停在自家车库却被强行拖走

报警后才得知车辆陷入抵押纠纷

被依法扣押处置

那么,购买人能向卖家申请退款吗?

近日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因购买抵押车辆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原告王某通过合法有效微信联系被告刘某,协商购买一辆二手黑色奔驰车。随后,王某先后通过微信、银行、现金等方式向刘某共计支付22万元购车款。4月30日,王某与刘某签订合同,刘某将涉案二手黑色奔驰车交付给王某,并告知王某车辆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过户。

然而,交易完成仅几天,王某便发现异常。5月6日,他通过微信询问刘某:“车辆已经被查封,是不是原车主杨某拖欠银行款项导致的?”刘某并未正面回答,此事也未影响王某继续使用车辆,王某也未深究。王某使用该车辆五年之后,2024年9月24日凌晨,停在自家楼下车库的奔驰车突然被强行拖走,王某立即报警。

经民警调查,车辆背后的债务纠纷才彻底清晰。涉案车辆登记在案外人杨某名下,2017年杨某通过银行贷款买下该车;2018年,杨某又将车辆抵押给典当行,因逾期未还款,车辆被典当行变卖处理;2021年,贷款银行因杨某长期拖欠按揭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随后申请强制执行,外地法院据此对该车辆依法查封、扣押,最终导致车辆被拖走处置。

车辆被扣后,王某无法继续使用,遂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合同,并让刘某退还全部购车款22万元。

法院审理

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处置,非因王某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使用车辆,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支持王某解除合同的诉求。双方在交付车辆时,刘某告知王某不能过户,王某对车辆权属没有尽到查验义务,且购车几天之后王某就已察觉车辆被查封,双方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后续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此外,王某已实际使用该车辆五年有余,基于上述两点,一审判决刘某向王某返还部分购车款项,而非全额退款。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抵押车?

抵押车是指车主(抵押人)将车辆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如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如典当行)借款时,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若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车辆以优先受偿的车辆。这类车辆的核心特点是:所有权仍登记在原车主名下,但抵押权归债权人所有,购买者通常只能获得车辆使用权或“债权”,无法直接办理过户,且一旦原车主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程序查封、扣押甚至拍卖车辆,购买者的权益极易受影响。

二、购买抵押车需谨慎,甄别方法要记牢

法官特别提醒,抵押车交易存在较高法律风险,消费者在购买前务必做好甄别,尤其是购买二手车时,需通过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原车主信用与债务记录,核实交易文件,警惕“低价”“不过户”噱头等方式,确认车辆是否为抵押车,避免因产权瑕疵引发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发达、彭晶晶

↓ 法律咨询点击阅读原文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8782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