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以案释法

时刻有说法|三天恋情结束,黄金首饰该归谁?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时间:2025-05-08 15:02:03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

恋爱第三天,男方花3900元买黄金首饰送给女方。当天晚上男方要分手,让女方归还3900元。女方还钱后,想把金饰拿到店里退掉,但是遭到了拒绝。

“请问我可以要回3900元,把黄金还给他吗?”

近日,在红网《问法湖南》上,来自岳阳的网友提出自己的尴尬境地,问该怎么办?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波表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一般会被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收到的金手链通常被视为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恋爱期间的赠与一般不需要返还,除非对方能够证明金手链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

根据网友陈述,周波认为,对于首饰的归还已经达成一致,并已经履行,现要求对方退还现金,再把首饰给对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至于金店不给退货退款,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金龙提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网购如此,线下也如此。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8782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