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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内造谣他人“已去世”,法院:侵犯名誉权

 文章来源:珠晖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05-13 11:08:13 

当前,微信作为一个国民级社交平台已深度融入大众日常生活,成为人们日常交流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若在微信群组等公开场合发表不实信息、恶意诋毁或造谣他人,就可能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微信群主在微信群中恶意造谣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某集资诈骗案的投资受害人,因维权追赃需要,被告陈某建立微信聊天群并担任群主,原告谭某为该群的成员。2024年5月,原告在聊天群转发了一则维权信息通报。被告认为原告发送的通报内容不实,于当日在其所建立的维权群中发布信息称“谭某夫妇因车祸去世,请各位好心人转发,通知其家人与火葬场联系”,该信息后附有原告及其妻子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又在微信群发布消息称“以上转发11个500人总群”。同日,被告又将上述信息通过微信私发给原告,原告对被告予以回复。由于被告在明知原告未发生车祸且已回复其信息的情况下,仍未对发布的不实信息进行澄清,亦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导致群成员纷纷在群内发布慰问信息,甚至准备前往悼念。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被告在微信群中未经原告许可公开了原告及其妻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且被告主观具有过错,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及其家人隐私权的侵害,具有违法性。另一方面被告在微信群这一公开场合发布了关于原告及其妻子遭遇车祸,且要求群成员通知原告家人并联系火葬场等虚假信息,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的行为同时也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故依法判决被告在其发布不实消息的群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不特定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微信群组,本质上属于网络公共空间范畴,这类社交平台绝非不受法律约束的言论“真空地带”,更不应沦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温床。在社交平台上公然发布侮辱性言论或恶意散布不实信息,不仅可能对他人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同时还可能因不当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这一侵权行为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将面临法律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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