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却已经被注销,在这种情况下,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工伤赔偿呢?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张某、曾某、乙公司协助周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领取手续并向周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费用共计82143元。
案件详情
2021年12月,周某经劳务派遣公司(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工作。12月23日晚,周某作业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64天。2022年4月,汨罗市人社局认定周某为工伤;2024年5月,经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经查,甲公司虽为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周某也于2024年7月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但甲公司股东张某、曾某在2023年6月公司清算注销时,未依法通知周某申报债权,致使其剩余工伤待遇未能获偿。
2024年9月,周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甲公司已注销,乙公司非用人单位为由未予受理,后周某起诉至汨罗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本案中,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对周某从事的工作尽到了安全提示、劳动保护及岗前培训等相关义务,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周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签订《劳动保障事务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最终责任由乙公司承担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属两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产生对抗周某的法律效力。在甲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周某的工伤损失尚未得到赔偿,甲公司注销时的清算组成员及原股东张某、曾某应当通知周某在合理期间内进行债权申报,但其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周某未能申报债权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曾某承担甲公司对周某的支付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岳阳中院。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过程中受到工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当用工单位致被派遣劳动者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的用工单位乙公司未尽安全提示等义务,与用人单位甲公司对周某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注销后的工伤赔偿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注销的情况下,注销时的清算组成员应当通知注销前的劳动者在合理期间内进行债权申报,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责任。劳动者在遇到类似劳动争议时,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并且要关注各个责任主体是否依法履行义务,若权益受损,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