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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法院支持依约支付老人7万“带娃费”!

 文章来源:湖南高院  作者:  时间:2025-03-19 13:42:52 

随着社会发展节奏加快,
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无暇带娃,
便将孩子托付给家中老人,
有的还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那么,
老人带娃该不该收费?
年轻人说好了给钱又不给了怎么办?
近日,
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马某与周某女儿共同生育小孩小洋。由于马某平时在外务工无暇照顾家庭,便将其子小洋交由丈母娘周某负责照顾,双方于2021年10月1日共同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周某为马某提供照顾小洋的服务,马某每月支付周某的劳务工资5000元。没想到好景不长,马某遭遇了经济困难,生活开支大,双方协商暂按每月4000元支付,剩余每月1000元暂欠,后续按马某经济情况补发。

马某一开始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劳务工资给周某,2024年6月后便拖欠支付工资,经多次催告还款无果后,周某无奈之下将马某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向其支付劳务工资、房租等款项合计69500元。

庭审中马某辩称,自己与丈母娘签订的《劳务合同》经口头通知已于2024年4月17日解除,之前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续带娃为周某的自愿行为,不该计算报酬。马某表示,自己一直在外务工,并未与周某一家一起生活,不应该承担租房费用。同时,马某称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负担每月5000元的“带孙费”。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果子女有抚养能力但将孩子交给老人长期抚养,在法律上老人没有法定抚养孙辈的义务,因此老人有权向子女要求由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生活的基本开销,如食品、衣物、教育、医疗等。若子女和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老人帮忙带孩子要支付报酬、费用补偿等,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带娃费”。

本案中,马某委托周某照顾小洋,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并约定了具体报酬,基于合同约定,马某应当支付周某每月5000元的劳务报酬。现马某怠于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周某则有权要求马某支付报酬及必要的抚养开支。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马某给付周某劳务工资及租房费用69500元。

法官表示,丈母娘帮忙带娃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基于亲情或协商的“自愿行为”。若女婿未主动支付费用,法律不会强制要求报酬,但若女婿曾以书面形式承诺支付报酬(如签署协议或承诺书),女婿与丈母娘则构成了合同关系,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带娃费”。此外,丈母娘若在带娃过程中存在垫付的抚养开支(如生活费、教育费),则可依据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主张返还。

尽管法律未强制要求支付报酬,但老人带娃的辛劳应被尊重,父母应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避免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从法律角度上看,建议夫妻与长辈提前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如书面协议),避免纠纷;从情感角度上看,子女应主动感恩老人的付出,而非将亲情援助视为义务。家庭关系的和谐,既需法律规范,更离不开相互体谅与沟通。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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