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小区内玩耍,
被同龄人扔烟花致伤,
应向谁追责?
近日,
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案。
9岁的小瑶与7岁的小尹均系某小区的居民。2024年1月1日下午,小瑶在该小区儿童游乐场玩耍时,小尹与其他小朋友及家长在附近燃放烟花。当日17时许,小尹点燃并抛掷出去的1颗烟花,落在小瑶连帽衣的帽子里,导致小瑶的右颈部烧伤。
小瑶受伤后被其家人送至医院门诊治疗。2024年1月2日小瑶入院进行手术治疗,至2024年1月12日出院,住院治疗10天,最后诊断:1、三度烧伤(烟花烧伤右颈部1%TBSA);2、皮肤感染。后经司法鉴定,小瑶不构成伤残,护理60日,营养60日,后续费用30000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瑶将小尹、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
被追责两方均辩称是对方的过错,且小瑶属于儿童,在户外玩耍时其监护人未在场照看,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小瑶的父亲彭某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调查,在事故发生时,与小尹一起燃放烟花的多位玩伴及其家长,指认是小尹点燃并抛掷出去的烟花落在小瑶身上,将其颈部烧伤,故小尹系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小尹系未满八周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由其监护人龙某、尹某承担责任。
某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应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然而,该小区物业公司在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时段,对小尹等人在小区公共区域儿童游乐场燃放烟花、随意抛掷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有效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案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时,小瑶系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在白天到自己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玩耍,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小尹对小瑶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的赔偿责任由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因小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龙某、尹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定,小瑶各项损失合计61165.45元,法院依法判决龙某、尹某赔偿48932.36元,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2233.09元。该判决现已依法生效。
燃放烟花爆竹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不规范的燃放行为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或造成人身伤害,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鉴于未成年人特别是14周岁以下儿童安全意识薄弱、风险判断能力不足,容易因不规范操作酿成安全事故,故未成年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由其监护人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全程陪同监护,同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严格禁止投掷烟花、近距离燃放等危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尹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燃放烟花,并实施投掷已点燃烟花的危险燃放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其监护人未尽到监管、教育的职责,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发展尚不完善,对危险行为的判断力和自控力相对欠缺,在突发情况下往往难以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通过日常教育和行为管理,培养子女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预防危险行为的发生。作为社区管理及服务主体,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除应履行基本的设施安全保障义务外,还需加强安全宣传引导,安排专人巡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切实消除小区公共活动区域潜在的安全隐患。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作者:周泽荣
编辑: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