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约定好了赔偿义务并履行完毕后,明确表明了此次交通事故不再主张任何赔偿,但事后一方反悔起诉至法院对此,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2024年11月27日19时,原告蔡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石宋路桥上桥路段时,原告蔡某的小型轿车追尾湘BQ7XXX的小型客车,恰遇被告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同向行驶在后方,被告彭某在没有观察清楚路面情况下变道后碰撞上了原告的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上述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芦淞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彭某负原告蔡某的小型轿车与受伤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于2024年12月20日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款已同步由某保险公司支付给了原告。
事后,原告认为,被告还应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遂酿成本案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案中,原、被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协议,双方均应当遵守,在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包括误工费等损失赔偿且也明确表明了此次交通事故不再主张任何赔偿,现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已由第三方保险公司赔偿到位,原告再次主张车辆停运损失,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诉请的车辆停运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被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自愿签字,在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无故反悔或拒绝履行。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再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但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签订调解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况下,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或者宣布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