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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偷渡至缅甸能“一夜暴富”?覃某某获刑2年半

 文章来源:湘法一线  作者:  时间:2024-11-05 03:07:19 

境外工作

轻轻松松月入几万

出国“淘金 ”

一夜暴富不是梦?

近年来,出国务工赚钱的人越来越多,有利益诱惑,就有人心怀侥幸,逃避边防检查结伙偷越国境“淘金”,甚至为了牟取高额报酬,以“高薪”为诱饵,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近期,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以实际案例告诫出国务工者们: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案情介绍

覃某某,应他人邀约去缅甸赌场从事驾驶员工作,在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1日从怀化乘坐高铁到达昆明,后在他人安排下通过乘车、步行交替进行的方式于5月3日凌晨徒步到达西双版纳中缅边境园区工作,并按照公司要求,拉拢、引诱其他人员到缅甸园区工作。

2023年5月19日,覃某某联系其堂弟杨某,并以高薪诱骗其前往缅甸务工,杨某前往缅甸途中被公安机关在云南省孟定中缅边境拦截;后覃某某陆续分别邀约刘某、林某、胡某等人成功越境到达缅甸,进入园区工作。

后续覃某某于2023年12月19日被遣返回国,并被移交云南省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5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刑事拘留,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被告人覃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缅北不是天堂!幸福生活需要我们脚踏实地靠双手创造,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千万不可轻信虚假浮夸的“淘金”宣传。偷越国边境不仅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更是连自己基本的人身财产安全都无从保障!即便要出国务工,也要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切莫让“淘金梦”变成“铁窗泪”。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来源:洪江人民法院 作者: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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