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同居期间,男方向女方微信转账20多万元。分手后,男方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女方起诉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要求还钱。究竟怎么回事?结果怎么样?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于2020年1月相识、恋爱并同居,2022年12月分手。2020年9月,李某先后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5万元,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则通过微信分42笔向张某转账5.8万余元,共计20.8万余元。
二人分手后,李某认为,张某在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以恋爱、买房为名欺骗并多次借款,上述款项属于民间借贷,张某应当归还。但张某认为,二人是双方朋友都知道的同居关系,李某的转账没有备注说明是借款,自己也没有留借条,这几笔钱应属于二人同居关系期间的自愿赠与。二人争执不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仅以银行转账和微信转帐记录起诉张某要求偿还借款,张某辩称李某向其转款是为维系双方的情侣关系而自愿赠予,同时李某也认可转账行为确实发生在二人同居期间,且李某转账时也没有特别备注系借款,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实是张某向李某的借款。故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出借方提供了借款,还需要确定双方有借款的合意。本案李某仅凭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张某抗辩款项系二人同居期间李某为维系二人关系的自愿赠予,且双方均认可曾系同居关系,转款行为也发生在李某和张某同居期间,故李某欲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谈恋爱期间向对方多次转账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转账系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予,有的系为维持二人恋爱关系而赠予,还有的可能确系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感情中要保持理性,以合法的方式处理双方的财务问题,避免日后因感情纠纷而带来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