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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刑法治理的新动态——基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

 文章来源:法治网  作者:  时间:2024-03-25 11:22:02 

□ 李俊霖

根据2024年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786635件,其中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占22%。醉驾入刑十余年来,一方面醉驾犯罪治理得到明显的改善,另一方面也导致司法适用出现困境和争议。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醉驾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明确调整为“醉酒程度+情节”,解决各地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行刑衔接不顺畅的问题。

醉酒危险驾驶罪的治理困境

出罪标准不统一。在大多数司法实践中,醉驾通常是通过酌定不起诉予以出罪,其实体法依据就是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然而实践中如何确定醉驾出罪标准存在争议,尤其是在认定醉驾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标准上并不统一。怎样调整醉驾入罪标准既符合社会治理需要,又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成为一个司法难题。因为,全国各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出罪标准,而各种出罪标准也并不统一,甚至可能会相差甚远,这就导致同样的血液酒精含量在不同地区可能出现不同的判罚结果,即同案不同判。例如,浙江司法实践以血液酒精含量170毫克/100毫升作为微罪不起诉的标准,又如四川司法实践以血液酒精含量130毫克/100毫升作为不起诉标准。关于此罪的司法裁量导致司法机关对类案嫌疑人的惩处方式既不统一又不平等,最终损害的是刑罚的权威。

出罪模式僵化。醉驾入刑被公众诟病最重的是出罪模式僵化。醉酒危险驾驶罪通常被认定为轻微犯罪,具有行为类型简单、法定刑较轻的特点。司法实践中醉驾行为的出罪机制并不畅通,例如酒后将车挪入车位这类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仍然被认定为犯罪。不仅有悖于醉驾入刑的初衷,还影响了刑法执行的社会效果。

犯罪附随后果严苛。过于严苛的犯罪附随后果导致轻罪不轻,不仅违背了醉驾入刑的初衷,还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从形式上看醉酒危险驾驶的刑罚并不严重,最高处以拘役刑,但是醉酒危险驾驶行为仍是犯罪,一旦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会对行为人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无论是日后的工作,还是行为人的家庭都会受到影响,包括子女的未来发展也会受到牵连。这也导致了醉驾之后的危害后果远大于刑法所规定的苛责内容,既不利于社会的长期治理,也不利于让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

《意见》是规范醉驾犯罪治理的具体化

在醉驾入刑之前,醉酒驾驶现象层出不穷,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频发,对醉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发展和醉驾危害的宣传与普及,现今的醉驾情况已经得到明显改善,如果继续按照醉驾入刑之初的定罪标准处罚显然过于严苛,并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

提高入罪标准。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在掌握本罪的入罪标准存在较大差别,大多数血液酒精含量都高于80毫克/100毫升,由此可以看出各地在执法时也意识到原来的定罪标准过于严苛,并不符合时下的社会实践需要。而司法机关显然也是意识到了醉驾入刑司法适用的尴尬状况,对醉驾入罪标准进行调整,从而使其更符合刑法目的以及社会治理的需要。《意见》提高了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并不代表放宽对醉驾的监管,而是提出更具有科学性的入罪标准。酒精中毒实验研究显示,虽然行为人饮酒越多越容易影响本人的驾驶能力,但是只有当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时才到达易引发交通事故这一级别。

统一出罪标准。通过统一血液酒精含量可以避免以前各地处罚不一的结果,维护刑罚的权威性。《意见》结合社会治理需要、醉驾入刑困境以及专业判断意见规定了更加符合当下社会需求和刑法目的的出罪标准。在《意见》之前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驾出罪标准存在司法裁量的空间,这导致各地陆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直接影响到刑罚适用的平等性。《意见》将醉驾的定罪标准由80毫克/100毫升提高到150毫克/100毫升,尚未达到该标准的情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样就将各地的出罪标准统一起来。

完善出罪机制。鉴于醉驾犯罪的高发性,完善出罪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醉驾案件大多是情节轻微的案件,对这类案件适用出罪是最为合理的方式。例如,醉酒挪车、紧急事件被迫醉驾应当认定为无罪,而不是对这类醉驾行为一律起诉、判刑。“轻罪案件唯其轻,才应当予以人性化的对待,从而体现刑罚宽厚的一面。”《意见》对紧急情况、挪车情况、道路认定等情形作出了新的解释,通过完善醉驾的出罪途径,使得醉驾出罪认定更加合理,更能符合社会治理的需要。

限制犯罪附随后果。醉酒危险驾驶本身为微罪,但是其后续影响却远超过微罪本身的处罚结果。虽然《意见》没有提及犯罪附随后果,但是鉴于醉酒危险驾驶导致相关人员受到犯罪附随后果的牵连,如若不对此进行关注的话,就会造成醉驾行为难以罚当其罪,也不符合社会治理的需要。学界和实务界均呼吁应当规范醉驾导致的犯罪附随后果。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即便附随后果不属于刑法领域的组成部分,但是鉴于其过于严苛,超过了刑罚的处罚程度,因而需要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犯罪附随后果进行限制与规范。犯罪附随后果不仅影响行为人自身还影响其亲属,违反了责任主义的原则。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刑法仅能作用于行为人自身,而不应当扩大适用范围,所以要对犯罪附随后果进行限制与调整。

综上所述,《意见》不仅对醉驾的定罪标准予以调整,还对醉酒危险驾驶的出罪情形进行细化。《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醉驾入刑的宽缓化转向,是规范醉驾犯罪治理的具体化,使司法改革在不断适应我国国情和社会治理的情况下持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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