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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加密网课“变身”17.8元培训资料?“窃课”谋利构成侵权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贺艺蕾  时间:2023-04-14 14:22:03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贺艺蕾 长沙报道

近年来,“网课”以其时间自由、地域不限的优势,吸粉无数。不少商家盯上了“网课”背后的利益,在不同平台低价售卖网课。“侵权”责任就这样悄然而至。

案情:直播课程被“倒卖”,十部仅售价17.8元

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系关联企业。2019年3月,上海公司将其合法享有著作权的《架构师内功心法》(一)至(十)十部课程作品的著作权以独占专有方式授权给湖南公司。课程均采用直播课的方式,同步录制成课程视频。课程视频仅提供给购买了直播课程的学员在课后学习,且学员只能使用其单独的账号在加密播放器中才能观看。

然而,湖南公司经调查发现,这十部课程视频却在某电商平台上以17.8元的价格以及网盘链接分享的方式对外出售,商家是济南某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

经公证取证,湖南公司认为济南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站低价对外售卖自家课程作品,且网盘链接分享的方式可能导致多次传播,严重侵犯了自家公司的著作权。湖南公司遂向岳麓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济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期间,济南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销售行为属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公司系《架构师内功心法》(一)至(十)十部课程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课程作品的著作权,且经上海市版权局审核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后上海公司与湖南公司签订了《作品使用许可协议》,又出具了《著作权授权书》,将十部课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占性授权给湖南公司。故湖南公司对课程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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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的销售页面。

济南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的销售页面展示了“Java视频教育2020尚硅谷/某等自学全套入门精通零基础培训资料”“颜色:某三期课程”等字样,在“百度网盘分享”也有“某三期Java架构师VIP培训班——未加密”文件夹,且被控侵权作品与湖南公司的原版课程作品基本相似,上方亦有湖南公司特有的“某学院”字样水印。

法院认为,济南公司未经湖南公司许可,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被控侵权作品,且通过网盘链接分享的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供消费者在选定的时间、地点下载或播放,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作品类型、时长、数量、商业价值,济南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湖南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济南公司赔偿湖南公司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济南公司对此不服,认为自己是在公开渠道收集的被控侵权作品,并非自行录制,也没有侵权故意,更没有营利目的,且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公司辩称,济南公司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自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课程作品,且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在某电商平台上低价售卖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也需改变观念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设置共享文件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属于上述提供行为。

在线教育作为传播知识的重要方式,尤其需要回归专业性,这一专业性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在线课程更新速度快、物理制约少,许多不良商家只需低成本就能摇身变成知识的“搬运工”,以此牟利。殊不知,自己正面临着侵权的法律风险。不仅严重破坏了在线教育行业的生态健康,也不利于消费者接受最前沿、最准确的专业知识。

在线教育领域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多方合力。对此,法官建议:第一,在线教育内容生产方应提升法律意识。既要重视保存和搜集权属证明、固定侵权证据,主动扛起维权大旗,同时也要科学定价、规范运营、保证质量,为更多消费者提供“学得起”“学得好”的内容服务。第二,参与售卖低价网课的群体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线教育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只会不断加强,“侥幸心理”终究是掩耳盗铃,无法撑起“躲避责任”的保护伞。第三,内容消费者应选择正品渠道,切不可只贪图小便宜。侵权课程难以保证准确性、系统性、时效性,甚至可能经过恶意剪辑造成误导。从需求端改变观念,才算迈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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