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李怡真 郴州报道
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还被主管部门列入“黑榜”,业主能不能因此拒交物业费?
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已基本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但其被住建部门列入物业服务管理“黑榜”,可以认定服务存在瑕疵。最终,法院判决涉事季度物业费按70%标准支付,其他期间物业费仍应全额支付。
2020年12月,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赵某系该小区业主,入住后未依约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诉至资兴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欠付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该物业公司已被资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列入2025年第一季度物业服务管理小区考核情况“黑榜”名单。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物业公司入驻该小区后,基本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赵某作为该小区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
不过,物业公司被列入“黑榜”,也意味着其服务质量存在一定瑕疵。
法院认为,物业“黑榜”系住建部门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而设立的负面评价和警示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物业公司被列入“黑榜”,可以作为认定其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依据。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认定该物业公司在2025年第一季度的物业费应按照70%的标准支付,其余期间物业费仍应全额支付,并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被列入“黑榜”,业主可以据此主张相应物业费减免,但减免不等于全免。具体减免比例,应结合物业服务瑕疵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物业公司应针对“黑榜”反映的问题积极整改,业主也应按照法院核减后的标准及时交费。双方依法履约、良性沟通,才是化解物业纠纷的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