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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有说法 | 去食堂吃饭路上摔伤,公司要赔吗?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时间:2026-05-14 21:06:45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湘潭报道

员工从车间去食堂吃饭,途中不慎摔伤,这算不算“工作中的风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69岁的彭某入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加工工作。该公司为方便成品转运,在车间日常出口右侧约一米处放置了数排蓝色塑料板,并在该区域划定黄色警示线,将物料堆放区域与员工通行区域区分开来。

某日,彭某从车间前往食堂就餐途中,不慎踩到塑料板滑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三踝骨折、踝关节半脱位,住院治疗29天。

经鉴定,彭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次事故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9863.7元。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彭某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彭某是在从车间前往食堂就餐途中受伤,并非在劳务时间和劳务地点受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从车间前往食堂就餐,虽然不属于直接提供劳务的时间和地点,但就餐是满足员工基本生理需求、维持正常劳作状态的必要行为,与继续提供劳务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彭某从车间前往食堂就餐途中,属于提供劳务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公司作为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企业,对车间生产安全负有全面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及时消除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本案中,公司明知通行区域附近放置塑料板存在滑倒风险,仅划定黄色警示线,未采取防滑处理、物理隔离、隐患清理等更有效的防护措施,风险防范不足。同时,彭某已年近七十,公司招录高龄务工人员后,未充分评估其身体条件是否适合车间作业,也未针对地面滑倒风险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存在疏漏。

法院认定,公司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开展必要安全教育培训,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厂区通行时也应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现场已划定黄色警示线,并预留了员工通行区域,彭某因疏忽观察踩到塑料板摔伤,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承担60%责任,赔偿彭某71918元;彭某自行承担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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