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着牵引绳正常行走的泰迪犬被未系牵引绳的德国牧羊犬撕咬致死,德国牧羊犬饲养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德国牧羊犬饲养人曾某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75元。
2025年9月2日晚,杨某牵引泰迪犬行至某餐饮店门前时,该泰迪犬被曾某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咬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当即报警处理。受伤的泰迪犬被送往宠物医疗中心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杨某为此支出抢救医疗费4275元。涉案泰迪犬系杨某于2018年9月6日购买,花费3100元。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泰迪犬购买费用3100元、宠物医院抢救费用4275元,并以泰迪犬突然离世给杨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曾某未对其饲养、管理的宠物犬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其宠物犬将杨某合规牵引的泰迪犬咬伤致死,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杨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杨某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因涉案事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犬已被许多家庭当作重要成员。在饲养宠物犬时,饲养人必须严格遵守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依法履行宠物犬看管、约束及安全防护义务。尤其是对于烈性犬,饲养人更应提高注意义务,采取拴养、圈养等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宠物犬伤人、伤物,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本案中,曾某饲养宠物犬却未采取任何有效约束措施,导致宠物犬咬伤他人宠物犬并造成死亡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既是对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否定评价。
宠物犬在法律层面一般被认定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因宠物犬遭受侵害引发的纠纷,通常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处理,法院仅支持宠物犬的购买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等直接、实际的财产损失。对于宠物犬主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并非一概不予支持,但若要获得法院认可,需举证证明涉案宠物犬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且因侵权行为造成了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并给权利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否则难以得到支持。
文明养犬是法定义务,更是社会责任。饲养人要自觉做到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主动做好宠物犬牵引、免疫等工作,维护好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同时,若因宠物犬侵害发生纠纷,当事人应注意留存好购买凭证、医疗票据、事故现场证据等相关材料,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