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黄甜甜)在平台上抢到低价酒店套餐,预约入住时却被告知“无房”。可转头一看,同款房型还挂在页面上,价格涨了,房量却显示充足。这样的“砍单”,到底是正常调整,还是消费欺诈?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团购消费纠纷案。
2025年9月,衡阳的冯女士准备去上海旅游,提前在某平台以899元团购价下单了一家酒店的“城景高级房3天2晚”套餐。可在预约入住时,却被告知“无房”。
当天,冯女士发现,该同款套餐并未下架,反而涨价至1299元,页面同时显示“房量充足”。多次沟通未果后,她将酒店运营方及平台运营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冯女士完成下单并支付预付款后,与酒店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酒店方在收款后以“无房”为由拒绝履约,却又上调同款套餐价格继续销售,足以认定存在欺诈故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平台运营方主要提供网络交易信息展示和技术服务,并非涉案服务合同相对方。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运营方向冯女士支付三倍赔偿款2697元,驳回其对平台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网络团购讲的是信息透明、互利共赢,绝不能沦为商家“低价引流、临时毁约”的工具。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服务时,应当留存订单、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遭遇商家“砍单”“无房”等违约或欺诈行为,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