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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非法经营危化品,可能触犯刑法!

 文章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26-04-27 08:58:04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接群众举报称:“有人经营甲醇燃料,对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行政执法部门立即进行核查,经查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甲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曹某某非法储存的甲醇5.545吨。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曹某某非法经营甲醇的现实危险性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曹某某非法经营、储存甲醇的地点为一处民宅,该民宅东西两侧与其他民宅相互衔接,南侧和北侧属于公共道路,该民宅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曹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处理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该案中,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储存大量甲醇,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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