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永州报道
它长得像一团金黄色绒毛,看起来像普通野生植物,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未经批准上山采挖、出售,可能构成犯罪。
近日,湖南高院联合四部门发布湖南南岭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江永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显示,11名被告人在未取得采集证、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上山采挖野生金毛狗蕨并出售,造成近4700株野生金毛狗蕨被毁,最终全部获刑。
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胡某义等11人在未取得采集证、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上山采挖野生金毛狗蕨,并出售给药材收购商彭某华、彭某波。二人已另案判决。
法院认为,胡某义等11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分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11名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足额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1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金毛狗蕨,属于树形蕨类植物,起源于侏罗纪,是现存植物中的“活化石”,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蕨根部经过切片、干燥处理后,可成为中药材“狗脊”。正因如此,一些人受利益驱动,大肆采挖、出售,最终触碰法律红线。
需要注意的是,野生植物不是“山货”,不能因为“山上长着”就随意采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依法申请采集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也应依法取得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依法升档量刑。
本案中,法院通过刑事处罚与民事追责衔接,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进山采挖野生植物前,应先了解相关植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切勿抱着“挖一点不要紧”的侥幸心理。保护珍稀野生植物,守住的不只是一株植物,也是一片山林的生态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