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湖南普法网>法治文化

在“两个结合”中筑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文化根基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金昌伟  时间:2026-06-05 10:40:04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其鲜明特质在于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须坚定法律文化自信,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法系的智慧精华,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法治建设更具中国底气、更显中国特色。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推动法治文明和人权保障迈上新高度;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慎刑恤罚”的传统法治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其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这些标志性成果,正是践行“两个结合”、坚定法律文化自信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

迈入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深入汲取和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更具时代价值和意义。其一,传统法律文化是司法赢得社会认同的深层根基。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其生命力在于情理与法理的融合。“法不向不法让步”“义刑义杀”等理念,承载着人民群众深厚的正义情感,为审理涉及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紧急救助等社会公序良俗案件,提供了超越法律文本的传统法律文化价值指引。只有充分运用这些根植本土的法律文化智慧,才能使司法裁判更好契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筑牢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其二,传统法律智慧为司法强化价值引领提供深厚底蕴。“以德化人、以法止争”等思想,为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善行义举提供了深层的文化支撑。在审理涉及“扶不扶”“劝不劝”等道德风尚的案件时,传承这一智慧有助于旗帜鲜明地匡扶正义,使司法裁判成为彰显善恶、引领风尚的生动实践。其三,传统法律思想为创新社会治理提供重要启示。“民惟邦本”“礼法合治”“天下无讼”等理念,深刻启示着法治建设需超越末端裁决,突出前端预防,通过法、理、情相融的多元方式,弘扬“和合”文化,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自觉在司法实践中传承运用这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坚定法律文化自信、彰显中国法治特色的必由之路和必然要求。

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绝非现代法治的“对立面”,而是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形成的深厚文化沃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与“魂”。这份底气,源于一脉相承的价值理念。当前“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正是对古代“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创造性转化;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现代刑法原则,与“惟刑之恤哉”的慎刑思想及传统司法中的“情罪允协”的追求高度契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更是对“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治国策略的时代升华。这份底气,源于历经检验的司法智慧。古代“五听”制度仍是现代司法查清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的有效方法;“录囚”制度所体现的主动核查、纠错的监督精神,为当代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历史智慧;“以和为贵”“天下无讼”的调处理念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文化根基。这份底气,源于贯穿古今的民本立场。从“民惟邦本”到“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理念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从“三赦”的恤刑传统到对鳏寡孤独弱势群体的司法关怀,人民性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

新征程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须牢牢把握“两个结合”的根本要求,坚定法律文化自信,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强大文化动能。

把握“根”与“脉”,在守正创新中推动文化传承。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地位,以科学态度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精神实质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让“民惟邦本”转化为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让“以和为贵”转化为强化诉源预防、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实际成效。

统筹“知”与“行”,在司法实践中彰显文化力量。将法律文化自信融入办案全过程。处理家事纠纷要融入优良家风家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伦理情怀;化解邻里矛盾应秉承“亲仁善邻”“远亲不如近邻”传统,修复社会关系,而非简单地一判了之;撰写裁判文书应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协调“中”与“外”,在开放包容中坚定文化自信。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并加以中国化的改造与发展。例如,借鉴程序正义理念,必须融入实体公正与天理人情的中国追求,反对脱离实质正义的“程序空转”,因为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为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同时,应积极主动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独特魅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其理论指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其深厚根基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持“两个结合”,正是连接理论与实践、传统与现代、文化与制度的桥梁。唯有坚定法律文化自信,深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沃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越走越宽广,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6213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