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 通讯员 刘彬宜 阴雨晴 衡阳报道
身患重病,却在私家车内容留朋友吸食开具的管制类麻精药物,需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
阳某身患白血病,明知盐酸羟考酮系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仍于2025年小年后至大年前的一天、2月3日、2月4日三次驾驶奇瑞汽车与谢某某、吴某某等人到衡阳市南华附属第一医院开具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并在返回途径衡南县泉溪镇时,在车内容留谢某某、吴某某等人吸食。
衡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滥用盐酸羟考酮,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阳某坦白、认罪认罚、毒品再犯、有多次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劣迹等量刑情节,法院判处阳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盐酸羟考酮单方制剂是强效阿片类麻醉镇痛药,临床中用于癌痛、术后剧痛等中重度疼痛治疗,但因其具有极强的成瘾性和致欣快作用,我国将其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严格管制,其复方制剂也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除盐酸羟考酮外,依托咪酯、曲马多、右美沙芬、阿普唑仑、可待因等医用麻精药品均受国家严格管制,一旦脱离医疗用途,通过碾碎、鼻吸、注射等方式滥用,就与传统毒品具有同等的成瘾性与社会危害性,在法律层面按毒品认定。
私家车属于封闭私密空间,车主可自主决定人员进出、停留时长与活动内容,车主对车内空间具有实际支配、管控权,与住宅、酒店房间、KTV包厢等均可在法律上构成容留吸毒的“场所”。
本案中,阳某的药品虽为自身治病合法取得,但这仅代表其个人遵医嘱使用具有合法性。其明知他人用于滥用吸食,仍提供药品并提供场所,已然突破了医疗使用的边界,侵犯了国家毒品管制秩序与公众健康权益。即便未从中牟利,也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阳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其有多次涉毒前科和行政处罚劣迹,屡教不改,法院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表明司法机关对涉毒案件严惩不贷的态度。
时值6·26国际禁毒日,这个案子有特别的警示意义。一方面,盐酸羟考酮这类镇痛药,既是药品,也是毒品,管控十分严格,只能由患者本人遵医嘱使用,绝不能私自转借或者拿给他人吸食;其次,身患疾病绝不是违法的挡箭牌,谁都不能利用合法渠道去碰管制药品,触碰禁毒的红线;另一方面,不少人对于容留场所有误区,总以为只有在自己家容留他人吸毒才算犯罪,但实际上,私家车这类相对封闭的私密空间,也属于法律认定的容留吸毒的犯罪场所。只要有意为他人吸毒提供了场所和条件,不管在哪儿,都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麻精药品一旦脱离医疗用途滥用,就与传统毒品具有同等的成瘾性与社会危害性,毒品极易成瘾、屡犯难戒,不仅摧毁个人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还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广大群众务必认清麻精药品的管控属性,家中有慢性病、重症患者使用麻醉镇痛药品的,需严格遵医嘱服用,妥善保管药品,切勿转借、分享给他人,更不能为他人提供吸食场所或出售牟利。看似“小事一桩”,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留下终身案底,影响自身与家人的生活。希望大家自觉抵制各类毒品及管制药品滥用,共同守护绿色无毒的健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