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五项专利作价600万元入股,公司成立五年间却从未完成专利评估与权属变更。当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能否要求股东以现金补缴?近日,涟源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某心科技公司与另两家公司签订协议,共同设立某零碳科技公司。根据约定,某心科技公司以其拥有的五项特定专利权作价600万元出资,占股30%。协议明确要求专利需经评估并转移登记至公司名下。然而,自公司成立至2022年9月被决议解散,某心科技公司始终未启动专利评估程序,也未将专利所有权转移登记。五项专利一直登记在其名下,由某零碳科技公司使用并缴纳年费。2022年9月,公司经合法程序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清算审计显示公司资不抵债,为清偿债务,股东会于2024年9月决议要求各股东按持股比例缴纳出资。按某心科技公司30%的持股比例,其需缴纳216万元。
因某心科技公司拒绝缴纳出资,某零碳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专利权出资必须完成“评估作价”与“权属转移”两项法定程序。某心科技公司未完成其中任何一项,即便曾提供技术资料供公司使用,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出资履行,故某心科技公司未履行其专利出资义务。基于清算程序“了结事务、清偿债务”的特殊目的,在公司已无经营必要的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判令未履行非货币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以货币形式补缴应承担份额。法院据此判决某心科技公司缴纳现金出资216万元。
判决后,某心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娄底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严格界定非货币出资履行标准。本案明确区分了“专利使用”与“专利出资”的法律性质,股东提供专利技术供公司使用,可能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但不足以替代出资义务的履行。非货币出资必须以完成法定评估和权属转移为标志,这确保了公司资本的确定性和真实性。
创新适应清算程序的裁判规则。在公司正常经营阶段,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具有现实价值,但当公司进入清算,核心任务是清理债权债务而非持续经营,此时要求对股东出资的专利进行评估过户,既无必要也不经济。判决创设的“货币履行替代”规则,实现了清算效率与债权人保护的有效平衡。
明晰股东责任预期。股东出资选择非货币出资方式,就必须接受更严格的程序要求。若未能完成法定程序,在公司清算时将面临出资形式被强制转换为货币补缴的法律后果,这有助于引导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即规范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