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桃川镇上圩村八组何某在自家菜园自留地上建房,并经村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办理好了相关手续。破土动工时,同村六组刘某带领同宗十余人到场阻工,声称其家族在该土地上有祖坟,坟墓至S325省道部分的土地权属应归刘某家族所有,何某不得侵占。双方矛盾有激化倾向。
案情发生后,桃川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介入处置,稳控局面,防止矛盾激化。党委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人员立即成立联合调查处置小组。由派出所、驻村干部、村干部一同到现场进行稳控,防止双方因情绪激动,造成严重后果。由镇政法办、司法所针对双方主张进行调查取证、调解。由镇国土所通知暂停施工,避免激化矛盾,核实审批相关手续,查看是否依法依规。各部门共同努力迅速控制住了局面。
经了解,刘某家族以前在此地有两座祖坟属实,但在六七十年代平坟运动时已被推平。该地块位于村民周某(原主人)房屋旁边,一直作为周某菜园使用管理。何某祖辈到此定居时,向周某购买了房屋所有权和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并立有字据,购买时并未发现有坟墓,长期以来无人到此祭扫。
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证据。发现刘某主张的内容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相关依据。而何某手上有大量证据。
证据一:建房相关审批手续。
证据二:刘某家购买周某房屋和菜园的契纸一张。
证据三:原第八生产队长欧某(已过世)于1997年所立书面证明,该地块在1976年调整自留地时,已划给何某家作自留地使用。
证据四:1990年,刘某家族到该坟墓位置堆坟祭扫,与何某家产生纠纷,经当时的桃川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书。何某家赔偿刘某家族祖坟损失200元,刘某家族立即将所堆坟墓拆除。
组织双方质证时,刘某指出民事调解协议书存在瑕疵,协议书署名的当事人是刘某叔叔,但当事人签名位置为打印体,刘某叔叔没有在协议书上签过字,协议书是假的,无效的,他们也不予认可。在争吵中,刘某叔叔小声向工作人员表示的确收过200元钱,但没有签过字。但因为民事调解书盖有桃川镇法律服务所印章,加之协议内容得到印证,联合处置小组拟认可民事调解协议书效力。刘某得知,立即推翻其叔叔证词,说刘某家族从未收到何某家的钱,是工作人员听错了,他叔叔没有说过这样的话,口说无凭。
处置办法
认可该土地归属何某管理使用,认可民事调解协议书内容,通知何某根据审批相关手续继续施工。对刘某出尔反尔、无理取闹行为予以批评,告知其不得阻工,否则由派出所依法依归严肃处置。保留刘某起诉的权利,若能提供更多权属依据,可另行申请行政裁决,或对审批手续提起行政诉讼,或以侵权纠纷诉至法院。刘某等人经过咨询律师和专业人士意见,放弃了对该块土地的权利主张。最后,矛盾纠纷得以缓和,恢复正常施工。通过该案例,为桃川镇辖区范围内相似案例的处置提供了参考,营造起依法依规处置纠纷、严厉打击非法闹事行为的良好法治氛围。
引申理解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买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房屋使用权的转让,若房屋使用权消失,宅基地应归还集体。本案的历史背景中何某长辈向原主人周某购买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制定之前,且已落户该集体取得社员资格,其对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应予以认可。基于何某社员资格,所属集体将本应归还的宅基地和分配给其管理经营的自留地予以审批建房,符合法律规定,手续没有问题。笔者认为坟墓所占土地也是属于集体,修建坟墓只是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坟墓主体资格消失,使用权自然重归集体,再行使用仍需经土地权属集体的同意。之后何某和刘某因祖坟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若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应是八组与六组之间的纠纷,刘某个人并非适格当事人。本案中,首先坟墓早已被推平属实。其次,根据1990年民事协议书内容,坟墓已经拆除。第三,该块土地已由八组集体分配给何某作为自留地使用,且长期管理。最后,建房等手续经村组集体同意,手续合法合规,若对土地权属仍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或提起诉讼。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低,能够确定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照此赔偿;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高,或者是完全损毁,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丧葬费标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根据第三款规定非法损害遗体、遗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江永县司法局 周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