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全省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治市州办),各市州司法局、教育局、市州团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是创新完善青少年法治教育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的重要途径和有效载体。近年来,各地围绕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抓住青少年这一重点普法对象,在学校、机关、未管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地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广泛组织青少年到基地接受法治教育,开展法治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深化全省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教政法〔2016〕16号)和《2018年法治湖南建设工作要点》(湘法治发〔2018〕1号)文件精神,省委法治办、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决定在全省命名一批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此次命名“全省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的对象为本通知下发前,在各类大中小学校、展览馆、图书馆、戒毒所、监狱、未管所等建立的专门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具有一定规模,社会效果好的基地以及其他固定宣传教育场所。
二、推荐条件
(一)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
(二)基地已成立3年以上,但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社会反响特别好的,可不受此限制;
(三)具有固定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场所,场所必须以室内为主,室内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有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内容,购置了必要的教学器材,硬件建设达到一定规模;
(四)配备专门从事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的教学或者管理工作人员3人以上;
(五)免费长期或定期向社会开放,积极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成效显著,社会影响良好;
(六)每年接待青少年群体不少于20次,每年接待青少年人数不少于10000人次。
三、推荐程序
(一)推荐。市州由各市州法治办、司法局、教育局、市州团委共同进行推荐, 14个市州各推荐1个,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各推荐1个,共17个名额。
(二)审查。各市(州)法治办、司法局、教育局、市州团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将所推荐的基地填写好推荐表,并签署意见,将推荐表和反映推荐点景观、内容、特色的照片于11月25日前报送至省委法治办。
(三)复查。省委法治办接到推荐材料和审查意见后,会同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在30天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的,在法治湖南网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在网上公示7天后未收到举报材料;或收到举报材料后,经调查举报不属实的,确定为“全省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对象。
(五)命名。对确定为“全省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的,由省委法治办、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发文命名并授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全省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对尚不符合条件的,要指导、帮助他们认真进行整改,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成为下批“全省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要通过本次命名活动,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推动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二)把握条件,严格审查。申请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汇报客观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错报;否则,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各市州法治办、司法局、教育局、市州团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要认真审查把关,如实签署推荐意见,必要时应当实地考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推荐对象完全符合条件,具有典型性、先进性、指导性。
(三)发挥作用,推动工作。对被省委法治办、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命名为“全省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的,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创新教育实践方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指导,帮助他们在新的起点上,发扬成绩,开拓创新,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推动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联系人:谭夏胜、谢蛟;联系电话:0731-84586358;邮箱:jsfzhn@163.com;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
中共湖南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教育厅 共青团湖南省委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