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建议上升为国家意志
-----《商标法》修改中的一个小故事
2005年12月9日,我国首届商标节在深圳举行。
12月8日,商标节开幕的前一天,《中国工商报》<商标节特刊>在显著位置刊登了湖南省湘潭市工商局乐湘军同志撰写的《建议<商标法>增加国际注册的规定》一文。文章认为:我国于1989年和1995年先后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成员国,但我国《商标法》并未及时跟进。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即马德里体系)的规定,该体系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通过规定的途径,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在《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告,经过异议期后领取商标国际注册证;该商标即在申请领土延伸的国家进行了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文章介绍了国外将商标国际注册写入商标法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单列式即丹麦模式。二是混合式即比荷卢经济联盟模式。文章建议我国商标法律采用单列式,将商标国际注册内容单列一章,对商标国际注册的原则、条件、规则、程序、方法、限期、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国家商标法律的严肃性、连续性、稳定性。
据《中国工商报》商标专版资深的李春编辑回忆:乐湘军是这个版面的老作者,经常撰写一些商标案例分析文章。收到《建议<商标法>增加国际注册的规定》文章初稿后,自己认为这篇文章选题独特、视野宽广、逻辑严谨、论证充分、建议合理,作了细致的修改和润色。请示领导同意后,决定在<商标节特刊>上刊登,扩大影响。
文章发表后,反响热烈。时任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的董葆霖先生认为这篇文章在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方面、在健全我国商标法律与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衔接机制方面、在加入WTO后我们国家立法技术方面、在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等方面有积极的意义,在思想上、理论上、舆论上和体例上为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提供了准备与基础。
2008年12月,中国工商出版社编辑出版的《商标法律理解与适用》一书(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修订版),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作为第八章单列。
2010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备忘录,在中国大力推广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当年,国家工商总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在全国各地深入举办“有效利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巡回研讨会”。
2013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第21条规定: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确定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4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将“商标国际注册”作为第五章单列,有17条具体规定(第34---50条)。
一个基层执法人员的小建议上升为国家意志,说明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我们的权威和专家虚怀若谷,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说明我们工商系统这支队伍从上到下,法治意识强,法律水平高,尊法、学法、明法、用法蔚然成风,都在想事、谋事、干事、成事;说明经济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作为治国安邦的利器,国家法律制度也有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