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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法院:未成年人骑车追逐致人受伤,责任如何承担?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凤凰县人民法院网  作者:  时间:2025-10-15 10:04:34 

当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责任如何划分?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近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9日晚,时年14周岁的小杰与17周岁的小宏在玩耍时,见同龄人龙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小杰误认为该摩托车系其被盗车辆,遂邀约小宏一同驾车追逐。在追逐过程中,小杰脚踹龙某驾驶的摩托车,虽未当即导致翻车,但其后的持续追逐行为,最终致使龙某在慌乱中驾驶失控,摩托车翻车,造成龙某右肩关节脱位伴骨折、两颗牙齿断裂等多处损伤。经鉴定,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因事发时小杰、小宏均未满十八周岁,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作出了不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各方未能达成一致,龙某及其监护人遂将小杰、小宏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被追责方辩称,在合理赔偿范围予以接受,但要求划分两被告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侵权人小杰因主观猜疑龙某所骑车辆为其被盗车辆而发起追逐,小宏应小杰邀约参与共同追逐,最终导致龙某翻车受伤的损害结果。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应对龙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基于本案实际,小杰是侵权行为的发起者和主要实施者,其追逐、踹车行为与龙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小宏应邀参与追逐,在共同侵权中起辅助作用,过错程度相对较轻,应承担次要侵权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小杰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宏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因侵权行为发生时,小杰、小宏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小杰的父亲毛某、小宏的父亲杨某,作为二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分别对小杰、小宏所负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赔偿责任。若小杰、小宏有财产,赔偿费用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毛某、杨某连带赔偿龙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204.83元(毛某在确定的赔偿总额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某在确定的赔偿总额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若小杰、小宏有财产,先从其财产中赔偿,不足部分由毛某、杨某承担)。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未成年人共同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清晰地揭示了在多名未成年人共同侵权时,责任如何划分、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个人财产在赔偿中的使用顺序等法律问题,对公众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首先,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杰发起并实施了危险的踹车行为,小宏应约参与共同追逐,二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龙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因此构成了共同侵权,需要对龙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设立连带责任制度,旨在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充分得到救济。

然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内部“吃大锅饭”,责任平均分摊。在侵权人内部,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最终的责任份额。本案中,小杰作为侵权行为的发起者和主要危险行为的实施者,过错明显更大,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更直接,因此被判定承担70%的主要责任;小宏的参与起到了辅助作用,过错相对较小,故承担30%的次要责任。这种内部分责机制,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确保了责任与过错相匹配。

其次,关于监护人的责任问题。由于小杰和小宏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和约束的义务。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使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职责,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由小杰和小宏的父母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是这一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也警示所有家长必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监管,防止其行为失范对他人造成伤害。

最后,关于赔偿费用的来源顺序问题。判决也指明了特别且重要的一点:如果未成年人本人有财产(如压岁钱、继承的财产、劳动收入等),应当优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这一规定表明,法律并非一味地将责任完全转嫁给监护人,也承认并尊重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的财产权,同时引导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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