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夫妻关系破裂后,如何护卫年幼孩子安好?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全然不顾孩子感受,竟上演激烈的“抢娃”大战,以非法手段带孩子“躲猫猫”。
记者了解到,在离婚纠纷以及涉子女抚养的同居关系纠纷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事件频发。如何用好法律武器,既守护亲情纽带,又捍卫孩子健康安宁?记者梳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
几年前,刘某(女)与杨某(男)相恋同居,育有一子小浩。两人因性格不合时常争吵,杨某后擅自将不满2岁的小浩带走。去年8月,刘某最后一次见到小浩,后多次联系杨某沟通看孩子未果,故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维权。
受理本案后,法院立马启动家事调查流程,并同步组织心理咨询师为刘某开展心理疏导。经调查,刘某和杨某之间虽矛盾很深,但双方均对小浩的成长抱有积极期待和责任认知。考虑到2岁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快审”破局。
法院经查明认为,考虑到小浩目前未满两周岁,出生后一直在长沙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杨某擅自带离小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刘某作为母亲的合法监护权利,亦使小浩的生活状态发生了突然变化,对小浩的感知发育、依恋关系及日后独立发展均有不利影响。
法院依法判决小浩由刘某直接抚养;杨某限期将小浩送交给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并承担一半小浩的医疗费、教育费。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团队与审判团队召开联席会议,初步研判该案后续走向,制定了执前督促履行方案及强制执行方案,依法发出执行阶段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杨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现行住所等侵害刘某监护权的行为。
【说“法”】
岳麓区人民法院莲花人民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汪样
子女非筹码,矛盾勿转嫁。家庭纠纷中父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是一般的家庭矛盾,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维护司法权威,也要兼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长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2岁以下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父母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规定,若法院已判决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仍拒不交出孩子,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